目 录
内 容 摘 要2
我国当前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完善3
一、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3
(一) 我国食品安全典型事件3
1. 三鹿毒奶粉事件3
2. 苏丹红事件3
(二)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3
1. 行政问责形式不明确3
2. 食品召回制度不成熟3
3. 食品安全标准不统一3
4. 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4
5. 政府及社会公众的预防意识薄弱,侧重事后处理4
6. 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社会监督与公民的维权意识淡薄4
二、 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4
(一) 明确行政问责形式,坐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4
(二) 健全、完善食品召回制度4
(三) 提高、统一食品安全标准4
(四)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4
(五) 增强预防意识,防患于未然5
(六) 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感,加强社会监督与公民的维权意识5
参 考 文 献6
内 容 摘 要
本文通过具体的食品安全事件,分析、研究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现状,指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存在行政问责形式不明确;食品召回制度不成熟;食品安全标准不统一;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政府及社会公众的预防意识薄弱,侧重事后处理;当今企业社会责任缺失以及公民维权意识淡薄的问题,提出明确行政问责形式;完善食品召回制度;统一食品安全标准;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增强防患于未然意识;完善企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等对策。
我国当前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完善
近10几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其中不乏国内知名品牌,社会哗然,民众愤怒。食品安全问题的频发,严重威胁到人们的健康和生命,也一次次消耗着大众的信任。尽管政府高度重视,通过行政、法律等手段进行监管,但效果不尽人意。食品行业目前正面临信着严重的信任与发展危机。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食品安全典型事件
三鹿毒奶粉事件
多名婴儿食用三鹿集团生产的奶粉后被发现患有肾结石,随后在其奶粉中检测出化工原料三聚氰胺。
截至2008年9月21日,因使用婴幼儿奶粉而接受门诊治疗咨询且已康复的婴幼儿累计39965人,正在住院的有12892人,此前已治愈出院1579人,死亡4人,另截至到9月25日,香港有5人、澳门有1人确诊患病。
事件引起各国的高度关注和对乳制品安全的担忧。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对国内的乳制品厂家生产的婴幼儿奶粉的三聚氰胺检验报告后,事件迅速恶化,包括伊利、蒙牛、光明、圣元及雅士利在内的多个厂家的奶粉都检出三聚氰胺。
苏丹红事件
2005年3月4日,北京市有关部门从亨氏辣椒酱中检出“苏丹红一号”。2005年3月15日,在肯德基新奥尔良烤翅和新奥尔良烤鸡腿堡调料中发现了苏丹红一号成份。随后,全功11个省市30家企业的88个样品被检测出含有苏丹红,苏丹红事件席卷中国。
经过2005年查处,给人吃苏丹红的现象有所遏制,但是2006年11月22日,国家质检总局又公布了,对全国蛋制品专项检查结果,结果显示有7家企业的8个批次产品涉嫌含有苏丹红。这些企业为了让鸡、鸭能生出“红心蛋”、“柴鸡蛋”,养禽场给不会说话的鸡、鸭喂食“苏丹红Ⅳ号”,比起苏丹红Ⅰ号,苏丹红Ⅳ号不但颜色更加红艳,毒性也更大。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将苏丹红Ⅳ号列为三类致癌物。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行政问责形式不明确
发挥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需要坐实监管责任。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需要职权和责任的统一。有责无权和有权无责会导致责任的逃避和权利的滥用。
虽然,我国《食品安全法》第93条至95条确立了食品安全监管行政问责制单,但条文单一、规定笼统,无法落实实际操作。长期以来食品执法主体及分支机构的职位设置缺乏科学的法律约束,导致职位重叠、人员庞杂、无人负责等现象,使得食品安全事故没有直接对应负责人,最终导致“问责疲软”。
食品召回制度不成熟
我国虽已建立了食品召回制度,但尚处于起步阶段,缺乏必要的社会基础和认同,生产企业和消费者对食品召回的接受度不高。食品安全检查部门也只是对有问题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责令下架等措施。而对于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问题食品却鲜有责令召回的行为。同时,企业由于召回成本以及担忧事情披露会导致声誉受损、市场份额减少等原因,选择隐瞒食品安全,低调处理问题食品,对质量问题的发现和查处存在侥幸心理。
食品安全标准不统一
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杂乱重叠,使得监管部门无所适从,而且一些标准没有及时更新,已经不能适应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同时,我国的食品生产、加工等标准过低,与国际标准脱节,不但伤害身体健康,无法满足国民需求,也使得出口遭遇壁垒。
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在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方面,一方面是大多数企业不愿意公开产品详细信息,消费者无法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很难及时发现问题产品。另外一方面,政府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信息的更新不及时,消费者很难在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时,第一时间了解准确的官方信息,容易从其他渠道听信谣言,以讹传讹,引起大面积恐慌以及对政府部门失去信任。
政府及社会公众的预防意识薄弱,侧重事后处理
我国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大多都是在媒体曝光之后相关部门才介入调查,缺乏完善的事前预警机制。政府监管理念存在偏差,侧重事后挽救,若能防患于未然,则能减少社会伤害。
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社会监督与公民的维权意识淡薄
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着眼于眼前利益而忽视长远发展。在这种利益至上的错误思想主导下,企业不为消费者的利益着想,背弃社会责任。同事公民维权意识淡薄,往往导致权益受到侵犯。
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明确行政问责形式,坐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废除监管部门无用、重叠的监管岗位,整合各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科学规范各具体职能部门的设立、权限的划分以及相对应的法律责任,做到权力、职责、法律责任的清晰及协调。同时,研究制定《行政问责法》或者在《食品安全法》中补充对监管机关责任认定和追究的条款。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滥用职权的行为做到明确清晰的有法可依。
明确问责的对象。食品安全监管行政部门和负有监管责任的公务员,以及检测机构等享有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这些所有在食品安全监管链条中的每一个人的不当行为,都应当被纳入问责的范围之中。
健全、完善食品召回制度
应将“食品召回”作为《食品安全法》的单独章节对食品召回制度进行确认和细化,同时提高召回违法的成本。我国目前违法召回最高3万元的处罚不足以起到震慑作用,因此加大处罚力度,不局限于提高处罚的数额,还要根据情况采取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拘留等行政措施,必要时对刑法进行修订,将拒不召回纳入刑事处罚的范围。
重新修订《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立法扩大食品召回主体的范围,批发商和零售商也应当承担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责任和召回义务。
提高、统一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委员会应吸引和培养食品、化学、医药学、农学等学科的专门技术人员,对我国现有的所有食品安全标准整合,进行科学分析、评价。逐步建立起我国相对统一的食品标准,摆脱现在庞杂、混乱的想象,从而使食品安全标准水平得到提高。
提高食品行业准入门槛,统一食品标准和食品安全检测标准,实现与国际标标准接轨。我国是WTO的成员国之一,应不断加强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沟通与交流。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立法明确规定企业必须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在食品上添加警示标签,对食品新型原料进行标注,如国际上仍存在争议的转基因食品,给及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另外一些容易引起过敏的成分也应给予警示,让消费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
政府除了多渠道及时更新食品安全信息之外,还应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实现政府与公众的互动,可定期向公众提供关于食品如何被掺假、贴不当标签等内容的食品安全信息讲座,以增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降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率。
增强预防意识,防患于未然
政府应清醒认识我国目前食品安全非常不容乐观的局面,认识加强危机管理的必要性和迫切性,转变监管思想,树立“预防第一”的观念,增强危机意识。不断进管理改革创新,完善政府危机管理机制,畅通政府与公众沟通的信息渠道,并及时对危机信息进行评估和预警,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公共危机的发生。同时,政府应充分利用教育、媒体等资源,对突发事件和食品安全的基础知识及各种公共安全预警预防制度和应急制度进行广泛宣传和普及,增强公众的危机意识。
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感,加强社会监督与公民的维权意识
政府加强诚信教育,提高食品生产企业社会责任感的同时,还需要完善法律法规,制定严格的行政执法规范,建立健全办案机制,还应加强与刑事司法的联系。加大食品安全问题的打击力度",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对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应予以表彰,树立榜样。表彰与惩罚的有力结合可以帮助企业转变观念,真正意识到履行社会责任的意义所在。
政府应创造政策环境鼓励支持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事件的深入调查与曝光,积极配合,提供线索。同时新闻媒体也要加强自身素养,做到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真正承担起媒体的社会责任。
此外,政府及食品行业协会,应加强对公民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的宣传教育力度。使公民真正认识到法律、权利的重要性,积极行使权利,维护自身利益,保护自身安全。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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