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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人被讹’防范的法律思考

‘扶人被讹’防范的法律思考
上传会员: panmeimei
提交日期: 2023-11-20 22:27:51
文档分类: 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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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摘 要2
‘扶人被讹’防范的法律思考3
2.1从法律层面分析“扶老人被讹”现象的成因3
2.2从社会生活层面分析“扶老人被讹”现象的成因4
3.1建立健全相关层面的立法4
(1)借鉴外国相关法律,完善侵权责任法4
(2)明确将“讹人”这一行为列入刑法相关罪名中5
3.2提高社会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5
3.3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6
(1)媒体应当悟守其职业要求,做到客观报道。6
(2)媒体应加强自律和司法报道的专业化6
3.4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制度6
参 考 文 献8

内 容 摘 要
最近几年,因搀扶倒地的老人却遭到误告和诬告的事件层出不穷,而“扶老人险”的推出更像是一出道德隐喻,背后折射出的正是这种“扶人被讹、扶人被罚”的道德之疡和世风之弊。但是,说到底,“扶还是不扶”不仅仅是道德的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本文分析了“扶老人”现象的法社会学,提出了应对“扶人被讹”的对策,建立健全相关层面的立法,提高社会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制度。

‘扶人被讹’防范的法律思考
引言
尊敬长辈和乐于助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是,这个优良传统似乎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威胁。从南京彭宇案到天津许云鹤案,这些案件发生的原因都是在当事人在街道上与老人接触后引发的人身损害索赔纠纷,由此引发的一系列社会影响非常的深远,已经导致了很多民众看到摔倒在地的老人却不敢去扶。这不仅对当代中国人伦理道德的构建影响恶劣,甚至对祖国青少年的教育都有着重大的冲击。
在最近几年,不断出现扶倒地老人而被诬告等事件,这一保险的出现更是引发了相应的道德争论,从中体现出了扶老人这一好心之举反遭讹诈以及惩罚的道德问题。从本质上看,是否扶老人并不仅仅属于道德问题,还属于法律问题。通过对相关法制进行完善,进一步强化讹诈者、冒充好心人肇事者的责任,使其具有更高的违法成本,才能避免这类型行为出现,从根本上避免这一社会信任危机出现,最终对社会风气进行完善。结合过去诸多扶老人案件,在路上遭遇老人跌倒时,该不该扶这一问题引发了巨大的争议。
1案例回顾
2017年12月有三名小学生放学途中,发现一老太太摔倒,上前去搀扶,结果被老人诬陷反讹,从起初的50元,到100元、2000元、最后讹至10万元,后经过调取监控录像,才还原事情真相,还三名小学生清白。消息一出再次引发老人摔倒“该不该扶”的热议,人们纷纷谴责现在世风日下、部分人道德败坏,我认为这不仅仅单纯怪人们道德败坏的问题,这些现象深层次反应映和折射出我们社会一些相关的监管的薄弱与制约机制的滞后,缺少对做好人的支持环境和对作恶者的制裁惩处措施,导致现在社会做好人的成本与代价增高,而使做坏人的成本降低获利机会增大,催生和助长了社会人性扭曲的社会现象的出现。
2“扶老人”现象的法社会学分析
2.1从法律层面分析“扶老人被讹”现象的成因
通过法律可以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若个人无法对相关问题进行处理,则法律需要能够进行调节。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非常复杂,法律并不能够对所有事件都进行处理,在某些案件处理过程中,法律也无法发挥预期作用①。
第一,法律无法平等对待受害者以及被告者。不同的国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以及管理者、被管理者具体目的等来制定相应的法律。不同的事物都存在完全相反的两面,其一,法律具有权威性特点,其二,部分法律的规定也存在自身不足。立足于法律角度来分析,小学生做好事行为为无因管理,是道德行为,在法院审判过程中提出当事人需要赔偿受害者损失。再如彭宇案结合一审判决我们可以知道,法院更加注重保护受害者,并没有意识到彭宇行为属于无因管理,进而导致彭宇承担赔偿。由此可以看出,法院在判决上存在主观性,缺乏公正性,没有从平等角度来保障彭宇利益。
第二,法律保障制度不完善。法律主要体现了国民意志,国家通过法律来进行统治。我国在建设法律制度过程中,并没有形成完善的法律机制,在对待救助者和被救助者上缺乏公正性。要保证法律机制的完善则要求司法的公正。法律的主要作用是服务于人民,立足于我国实际发展情况,司法实践过程中审判人员判决缺乏公正性的原因不仅因为立法不健全、立法存在盲点,其他种种原因都会导致法律实践缺乏公平性。因此需要避免这些现象,保障公民利益,同时还需要形成更加完善的法律制度,提高司法公正性,要求所有公民也需要遵循法律。在扶老人事件中,法律需要对所有公民权利进行保障,
2.2从社会生活层面分析“扶老人被讹”现象的成因
“扶老人被讹”现象对人们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人们都针对这一现象表达了自己的观点,相当数量民众都提出现阶段社会并不适合雷锋精神的宣扬,好人往往无法获得好报。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这一案件影响下,人们更加倾向于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换言之,现代社会的普遍观点是放弃雷锋精神。此外,随后全国各个地区开始陆续出现类似的案件,民众受到了更大的影响,甚至还有社会民众在各大知名网站中针对该案件发表自己的观点,提出这一案件所带来的经验教训。
现阶段,我国正在积极进行社会转型,在这一关键时期必然会出现一系列矛盾和冲突。此外,社会还形成了差异化价值取向。计划经济时期更加注重集体利益,因此出现了很多做好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大众普遍认同集体利益,更加注重社会和大家。当前,我国正在积极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经济主要依托市场经济规律来不断发展。人们更加追求个人利益、物质利益。在这一过程中人们也调整了自身道德观念,不再关注社会和他人利益,开始逐渐缺乏社会正义感。
3应对“扶人被讹”的对策
3.1建立健全相关层面的立法
(1)借鉴外国相关法律,完善侵权责任法
新加坡法律规定:被援助者如若事后反咬一口,须亲自上门向救助者赔礼道歉,并施以其木人医药费1至3倍的处罚。影响恶劣、行为严重者,则以污蔑罪论处。该规定的社会效果体现在:不仅提高了“讹人的成木”,也降低了“施救的成木”,无疑符合各方期待。美国、加拿大确立了“无偿救助免责”的原则,即:施救行为对一般疏忽造成的伤害不担责。。这一规定明确了施救者对其实施的救助他人的行为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也表明了立法者对这一行为的价值取向和态度,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救助人的利益,鼓励公众“无顾虑”地救人。通相应地,中国也在加紧出台相关法律法规。2013年全国首部保护救助人权益的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出台。该法规规定:应由被救助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人身损害是由救助者造成的,助人者不用自证清白。如果被救助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救助人的,则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仟、行政责仟甚至刑事责仟,并将其诬告事实录入个人信用记录系统。这一“好人法”的出台一方而对“救人反被讹”事件有较为服众、合法的处理,一定程度上挽救了道德滑坡的严重局而。但另一方而,却会带来新的问题:如果在缺少监控和证人的情祝下,确实发生撞人的事实,则会使撞人者利用此规定来逃避法律责任。笔者认为,应在《规定》后添加类似条款:如果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或者案件结束后提出或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调查取证得出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摔倒是由救助者的行为所引起的,_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救助人在这一期间没有明示或默示承认自己这一过错,那么救助人将会按照《侵权责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承担加重的民事责任,救助人的赔偿数额将是法律规定计算的最低赔偿数额的_到三倍。
如果此逃避行为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后果或十分严重的后果,救助人还需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最后,笔者认为没有必要单独制定一部“好人法”来专门保护救助者权益。因为救人者被讹和撞人者逃避法律责任都是属于《侵权责任法》所调整的范围,所以只需把相关条文放在《侵权责任法》交通事故责任一章中规定中即可。既完善了侵权责任法,又保障了救助者和被救者双方权益的实现。
(2)明确将“讹人”这一行为列入刑法相关罪名中
“讹人”这一行为性质比较恶劣,是一种比较新型的敲诈勒索方式。《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要构成敲诈勒索罪,必须满足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并使用威肋、或要挟的方法,使被害人被迫交出财物(这是与诈骗罪自愿交出财物的一点区别)。被扶者一口咬定无辜的救助者,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情形,即通过声称是救助者将其撞到的事实要挟救助者支付医疗费及相关费用,非法占有救助者的个人财产,只要涉案金额(赔偿费)达到2000元或以上,就达到了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一经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救助者并没有撞到老人,那么此时老人或者其家人就可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通过刑法的强制性和威慑力,“讹人”案件的发生率将会有所降低。
同时,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健全,并且在实践中发挥其作用。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务的行为;诽谤罪即通过捏造和宣传虚假信息来对他人人格、名誉等产生破坏的严重行为。与此同时,我国结合这些罪名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典型代表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这些法律法规具体规定了老年人诽谤以及在网络中遭遇诽谤的行为。然而,我国很少有具体案例是结合诽谤罪所确定的案例,在上文研究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诸多类似于“扶老人”而被讹诈的事件,这些都是被救老人试图诬陷施救者而未能得逞的情况,而由于相关法律不健全,这些老人也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罚。要针对涉嫌诽谤罪和敲诈勒索罪的老人要依照现行法律、法规给予一定的处罚,即便这种处罚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仅仅是是形式上的,但是也会对那些潜在的想要做出诬陷行为的老人起到一定威慑作用。
3.2提高社会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
提高社会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需要对社会公众进行相应的法律意识教育和宣传,通过这样来让施救者能够拿起法律作为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对类似“彭宇案”的诸多案件进行调查以后发现,很多案件由于缺乏充足的证据,导致施救者最终需要提供相应的赔偿。我国各个地区都出现过类似的“彭宇案”,在2011年,我国卫生部针对老年人跌倒救助出台了相应的文件,但是这一文件中仅仅提出了怎样采取准确措施来对老人生命进行挽救,而并没有针对在救助者在实施救助后,反被诬陷的情况做出具体规定,因此社会公众对此一文件并不认可。不仅如此,部分施救者在实施救助之后还需要通过科学合理的方式来对自身的清白来进行证明。
因此,要对公众法律意识进行强化,让施救者在提供救助之前首先需要采取合理措施来自证清白,例如找到目击者证明以及拍照取证等等。这些行为非常无奈,但是却能够有效避免在救助以后反遭诬陷。同时我们也要知道,在具体实施取证后救助行为过程中要具有合理性,究其原因,这一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会对正常救助行为产生影响,救助者首先要做的是对被救主体的身体状况进行评估和确定,对于情况严重的被救者要先拨打120,无急救措施技能和经验的施救者不应随意对老人实行救助措施。另外,施救者在取证时应当以获得人证为主,获得物证为辅,当情况危急时,找到最近的目击者一同对老人进行施救,这些举动是最有效率的。
3.3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
(1)媒体应当悟守其职业要求,做到客观报道。
媒体的主要作用是报道和传播真实信息,对公众的意见进行真实的表达和阐述。媒体需要关注的是在报道过程中,了解相关事件的真实性以及价值取向,而不能在法院作出裁决之前就已经做出审判,不能为了谋取自身利益而做一些偏离事实真相的报道和进行猜测性报道,误导舆论导向,干扰司法机关独立审判案件。
在最初审理案件过程中,媒体仅仅需要客观报道案件的部分情况,让公众对案件具体内容进行掌握,并不需要进行相应的探讨和分析,对司法机关审案独立性进行保障。若司法活动存在不足,则媒体以及公众则需要依赖舆论监督方式来全面研究以及判断案件中运用的法律法规,监督司法权力。但这种监督必须受到事实和法律的制约。作为监督主体,只能就案件中出现的问题客观地反映给有权机关处理。
(2)媒体应加强自律和司法报道的专业化
媒体以及公众都存在新闻和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是这一自由也处在相应的范围内。
媒体以及公众面对自己的言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要对自身社会责任感进行蝇化。同时对自身行为进行限制。法律存在专业性特点,然而普通民众的专业知识水平并不高,对案件的判断可能会出现与司法机关不同的意见。因此,只有在自身专业素质提高到较高水平的情况下,才能更加准确地报道案件事实,实现真正的司法监督权。
3.4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制度
结合“许云鹤案”、“彭宇案”等由扶老人引发的案件我们可以了解到,老年人诬陷为自己提供帮助的人最主要原因在于交通事故以后老人需要承担巨大经济压力,而要应对这一棘手的问题,则需要进一步健全相关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制度,其一,要进一步扩大社会养老保险金制度以及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以使更多老年人能够无忧无虑地安享晚年;其二,政府的政策要对社会商业保险进行宣传和发展,通过深化制度改革的方式减少保险公司对老年人投保的条件限制,鼓励老年人投保商业险,提高老年人在意外险、伤害险等险种中的参保率,减少老年人在遇到突发状况后的经济负担。只有做到以上这些,多管齐下,才能够从根本上减少“彭宇案现象”的发生。
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是抑制“扶人被讹”事件的重要举措。完善立法,树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拍勺权威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依据宪法制定的,是宪法中保护老年人权益精神的具体体现。
在司法实践中具备:一是法律强制性;二是法律权威性;三是法律稳定性;四是法律实践性。《社会保险法》重点在于老年人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社会救助法》这是保障社会困难成员生存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的法律,重点在于生活和医疗无着落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法》是保障社会成员一定的生活质量,真正让老年人感受到党和国家的温暖关怀。
结语
在当下的中国社会,经济在不断发展、时代也在进步,可以说是日新月异。与此同时各种社会矛盾也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日益凸显出来。尤其是有关“扶老人被讹”等道德问题引起的各种经济纠纷在立法层面还处于明显滞后的阶段。这样的立法现况使这类案件无法可依,审判者只能依靠其他的法律规定和法律规则去断案,经常导致审判结果不公、讹诈者有恃无恐等现象。这是立法者在立法时难以预见的。路见老人摔倒,“该不该扶”、“敢不敢扶”之所以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在我们法律人看来不仅是因为社会成员道德的低下,更是因为有关层面法律规定的空缺;正是因为没有法律的有力保障,人们在见到老人摔倒在路上时才不敢去扶。公序良俗的重建需要法律来亮剑,以整伤道德与法律之荡。如何处理社会发展产生的“扶老人”这种新型法律问题并为这种所谓有关“道德”问题引发的各种民间纠纷提供法律支持,以及如何提高司法工作人员尤其是基层法官的整体素质,是我们法律人尤其是与法律实务密切相关的法律硕士生应勇于挑起的重担。应对日新月异的社会问题,我们的法律创新还有待加快,这也是需要我们去填补的法律空白。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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