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我国古代重大税制改革及其作用
(一)唐朝“两税法”
(二)明朝“一条鞭法”
(三)清朝“摊丁入亩”
二、我国现代重大税制改革及其作用
(一)计划经济时期的“利改税”
(二)1994分税制改革
(三)2001年以来税制完善与改革
三、税制改革的启示
(一)税制改革应做好税收法制建设
(二)税制改革应充分考虑征税对象的差异性
(三)税制改革应朝高效便利的趋势发展
内 容 摘 要
摘 要:税制是国家以法律或法令形式确定的各种课税办法的总和,一个国家制定什么样的税收制度,是生产力发展水平、生产关系性质、经济管理体制以及税收应发挥的作用决定的。随着社会的发展,税制也一直在进行不断的改革和完善,以大幅度增加财政收入、增强宏观调控能力、支持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为目的。我国从古代社会到如今,经历了大大小小的数次改革,这些改革因为时代的不同在内容、形式、结构上迸发出不同的特点,并对政治、经济、社会等多个方面发挥其改革的作用。
关键词:税制;改革;作用
略论我国古今重大税制改革及其作用
税收制度是社会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税收制度的完善对国家经济发展、政权稳定、社会繁荣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我国漫长的社会发展历程中,赋税制度随着土地制度变革、商品经济发展及战争等各类因素而产生相应变化。
我国古代重大税制改革及其作用
(一)唐朝“两税法”
唐朝初期,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基础,以轻徭薄赋的思想改革赋役制度,实行“租庸调制”。“租庸调制”规定: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缴纳一定量的谷物,叫作“租”;缴纳定量的绢或布,叫作“调”;服徭役的期限内,不去服役的可以纳绢或布代役,叫作“庸”。“租庸调制”使农民的生产时间较有保证,赋役负担相对减轻,政府的赋税收入有了保障。租庸调以人丁为依据,所谓“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庸,有户则有调”。
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发展到后期,土地兼并之风盛行,失去土地而逃亡的农民增多,与此同时,按垦田面积征收的地税和按贫富等级征收的户税逐渐重要起来。安史之乱以后,国家失去有效地控制户口及田亩籍帐的能力,土地兼并更是剧烈,加以军费急需,杂税林立,赋税制度非常混乱,阶级矛盾十分尖锐。“均田制”逐步土崩瓦解,以它为基础实行的“租庸调制”也开始无法维持,唐随即开始实行以征收金钱为主,一年两次征税的“两税法”。
“两税法”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税制度,“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以财产多少为计税依据的“两税法”相对地使税收负担比较公平合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广大贫苦人民的税收负担,对解放生产力,促进社会经济的恢复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同时简化了税目和手续,调动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是一个历史的进步。它奠定了宋代以后两税法的基础,是中国赋税制度史上的一件大事。
(二)明朝“一条鞭法”
"一条鞭法"是明代嘉靖时期确立的赋税及徭役制度,由张居正于万历年间推广到全国,其主要内容是将各州县的田赋、徭役以及其他杂征总为一条,合并征收银两,按亩折算缴纳。具体措施为清丈土地,扩大征收面,使税赋相对均平均;统一赋役,限制苛扰,使税赋趋于稳定;计亩征银,官收官解,使征收办法更加完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进一步集中,社会矛盾不断激化,各类起义相继爆发,赋税制度亟需变革,这些因素都为“一条鞭法”的出现创造了条件。“一条鞭法”直接将征收方式定为了货币,标志着由实物赋税为主向货币赋税为主的重要转变,征收种类也由繁杂走向简单,赋税折银制度的实施进一步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一条鞭法”上承唐代的两税法下启清代的“摊丁入亩”,是我国历史上的一次具有深远历史影响和历史意义的社会变革,它既是明代社会矛盾激化的被动之举,也是中国封建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主动选择。同时“一条鞭法”改变了历代“赋”与“役”平行的征收形式,统一了役法,简化了赋役制度,标志着赋税由实物为主向货币为主、征收种类由繁杂向简单的转变。
(三)清朝“摊丁入亩”
清代,开始实行“摊丁入亩”,将丁役银负担从人口方面全面转向土地方面, 以达到减轻贫民疾苦, 稳定社会秩序、稳定财政收入的目的。“摊丁入亩”是把丁银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以土地为标准征税,不再以人为对象征收丁税。摊丁入亩结束了地、户、丁等赋役混乱的现象,完成了人头税并入财产税的过程,彻底废除了自西汉以来的人头税。由于征税的对象是土地,政府放松了对户籍的控制,增加了大量可以自由流动的劳动力,对活跃商品经济起来推动作用。无地少地的农民摆脱了丁役负担,不再被强制束缚在土地上,进一步松弛了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摊丁入亩”作为我国古代社会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对当时的社会经济,特别是对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大抵来讲我国古代社会赋税制度的计税依据主要以人丁、土地和财产、户、货币四类为主,纳税形式则主要为实物、力役、货币,各个时期的赋税制度虽不同却也逐步显露出赋税制度的改革趋势,以唐朝两税法为重要标志,赋税标准由以人丁为主向以土地为主转变;以明朝的一条鞭法为标志,赋税由以实物赋税为主逐步向以货币赋税为主转变;赋税征收种类由繁杂向简单转变,明朝的“一条鞭法”开始了赋和役基本合一,到“摊丁入亩”实现赋役合一;征税时间由不定时逐渐发展为基本定时等等。
我国现代重大税制改革及其启示
(一)计划经济时期的“利改税” 为了建立国家与国营企业之间以法律为依据的、稳定的利润分配关系,使国营企业逐步走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道路,从1980年起,国家在国营企业中进行了征收所得税即“利改税”的试点工作,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面相全面推行。“利改税”是中国改革国家与国营企业利润分配关系的一项重大措施。核心内容是将所得税引入国营企业利润分配领域,把国营企业向国家上交利润改为缴纳税金,税后利润全部留归企业。
1983年第一步“利改税”方案开始实行,作为国营企业改革和城市经济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此次改革将新中国成立后实行了30多年的国营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制度改为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改革从理论上和实践上突破了国营企业只能向国家缴纳利润、国家不能向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禁区,成为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一个历史性转折。为了加快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国务院决定从1984年10月起在全国实施第二步“利改税”和工商税制改革,发布了关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资源税的一系列行政法规,成为我国改革开放之后第一次大规模的税制改革。
“利改税”,不仅是财政税收制度的重大改革,也是整个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次改革全面改革了工商税制,建立了涉外税制,彻底摒弃了“非税论”和“税收无用论”的观点,恢复和开征了一些新税种,从而使我国税制逐步转化为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的复合税制。这次改革通过税收把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固定下来,增加了企业的活力和压力,使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日益加强,并为改革财政管理体制创造了条件。
(二)1994年分税制改革
1994年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内涵要求,我国启动了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内容最深刻、力度最强的工商税制改革。
在这次分税制改革中,全面改革流转税,以实行规范化的增值税为核心,相应设置消费税、营业税,建立新的流转税课税体系,对外资企业停止征收原工商统一税,实行新的流转税制。对内资企业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取消原来分别设置的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同时,国营企业不再执行企业承包上缴所得税的包干制。统一个人所得税,取消原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对个人收入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统一实行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调整、撤并和开征其他一些税种,如:调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开征土地增值税、证券交易印花税;盐税并入资源税,特别消费税并入消费税。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对分税制改革的同时,必须对税收征管制度进行改革,建立科学、严密的税收征管体系,以保证税法的贯彻实施,建立正常的税收秩序。1994年后的税收征管制度普遍建立纳税申报制度,意在形成纳税人自我约束机制,促进全民增强纳税意识。积极推行税务代理制度,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实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咨询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办税制度,为那些不懂税法、不会或无暇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提供服务。 加速推进税收征管计算机化的过程,即推进电子税务,以提高税务征管、办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建立严格的税务稽核制度。在普遍实行纳税申报和税务代理制度后,税务机关的主要力量将转向日常的、重点的税务稽查,使之形成申报、代理、稽查三位一体的税收征管格局,同时辅之以对偷逃税行为进行重罚的办法。
改革之后的我国税制,税种设置由原来的37个减少为23个,初步实现了税制的简化、规范和高效统一。
(三)2001年以来税制完善与改革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初步确定了我国市场经济下税收制度的基本格局,在此后的十几年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结合国内、国外客观经济形势的变化,我国又相继推行了以“费改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增值税的转型为主要内容的税制改革。
税费制度调整中的“费改税”,将一些具有税收特征的收费项目转化为税收。2000年颁布了《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取消了车辆购置附加费,转而在全国范围内征收车辆购置税。为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中央决定从2000年开始在农村开展税费改革。并根据“减轻、规范、稳定”的原则,开展农村税费改革,对农(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进行了调整。开展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合并,为维护国家的税收主权,制定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国际发展趋势的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结束了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对内外资分立的局面,逐步建立起一个规范、统一、公平、透明的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同时开展对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零星税种的改革,2007年《车船税暂行条例》正式实施,取代了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此外,修改过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也于2007年起正式实施。这次修改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纳入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范围,同时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情况,将税额标准也做了提高;2006年国务院公布了《烟叶税暂行条例》,对烟叶的收购实行20%的比例税率。这些改革的结果使税制得到更加规范和统一。
税制改革的启示
税制改革归根结底是社会各利益阶层针对经济利益关系进行的再调整,是由政府主导对现行税制进行不断改变、不断完善的过程。赋税作为一项封建国家的基本制度,受当时的社会背景、政治环境、经济状况等因素的影响,而它的产生施行又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产生方方面面的作用和影响。赋税作为政权赖以生存的基础,它的作用不单单是一个好或是一个坏可以一言以蔽之的。
赋税作为封建国家参与社会分配的一种特定方式,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兴衰治乱,关系着百姓的生活日常,关系着社会的繁荣发展。赋税政策从它产生的那天开始对社会发挥它的影响,社会又从各个方面反馈一项赋税政策的利弊。中国社会几千多年的历史长河,多若繁星的各项赋税政策走上历史舞台,又在其或长或短的表演时间后拉下帷幕,没有哪一次税制改革是极其成功的,也没有哪一次的税制改革是极其失败的,历次赋税制度的改革都有着自身的以及时代的闪光点和不可避免的弊端,但毫无疑问的是这些改革都为我们今后的税收制度改革和完善提供了丰富的经验教训和重要的借鉴意义。
税制改革应做好税收法制建设
在中国社会税制体系上,有不少本身具备很好良好效用的赋税制度,在推进实行的过程中或是制度施行的后期开始变味走样,以均田制为基础实施的“租庸调制”,拥有免税权利的官僚和寺院开始大肆兼并土地;“两税法”发展到北宋,开始按财产情况分为九等,上四等服役,下六等免役,地主贵族都想方设法免役,真正的税收负担落到了自耕农和半自耕农的头上,进而成为农民起义接连爆发的原因之一。税收作为国家凭借政治权利强制无偿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手段,其从根本上需要相应的税法法制作为保障。如今,在我国税收法制建设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准,进而设立《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等一系列配套法律制度,以达到税收立法、税收执法和税收司法的配套保障。随着税制改革、赋税制度的调整,税收法制建设也应进一步的完善。
(二)税制改革应充分考虑征税对象的差异性
一项好的税收政策因合理处理好国与民、民与民之间的关系。税收政策的征收对象是广泛的但是又是极具差异性的,赋税制度的制定之初就应充分考虑到征收对象的各类差异性,并将这类差异性体现在赋税政策的差异性上。在我国赋税制度历史上有着几千年历史的人头税,不区分贫富之别,仅按人头征税,最富的富人和几乎没有收入的穷人缴纳的是一样多的税款,如此不公平的赋税制度被沿用那么久估计和它用很少的征税成本就可征收到较多的税收相关。如今,与“人头税”相类似的个人所得税则充分考虑了征税对象的差异性,设立免征额,根据不同的征税项目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征税对象的差异性是税收制度制定和完善需要一直纳入考虑的因素,以此衍生出的差异税率、减免税政策、补偿措施也应随着社会水平的发展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税制改革应朝高效便利的趋势发展
作为中国古代社会赋税制度改革的三大里程碑“两税法”、“一条鞭法”、“摊丁入亩”都无不体现了税收由烦到简的发展趋势。唐朝“两税法”改革将当时混乱的各项收费和税收合并在一起,归并为户税与地税两种,规范了赋税项目;改变过去征收实物为主的征税办法,改以征收货币为主,简化了征收手续,更操作易行,征税成本也大大降低;将每年纳税时间统一为春秋两季,夏税不超过六月,秋税不超过十一月;明朝“一条鞭法”的赋税制度改革更是化繁为简,将各类徭役、田赋、杂费合而为一,一律按田赋计算,一次征收并一律折为货币征收;清朝“摊丁入亩”将地丁合一,将丁银摊入地亩,与田赋统一征收,将徭役彻底归于田亩,从此只按土地的单一标准征税。如今,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纳税方式和征税方式上都有了极大的变化,网上办税、12366、微信公众号开始普及,互联网思维不断渗透到征税方式中,征税方式、纳税方式都应顺应时代发展潮流,朝着高效、便捷、多样的方向创新和发展。今年5月营业税改增值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走向尾声,增值税的全面铺开带来的大规模减税改革红利,对我国财税体制改革有着重要的意义,然而这并不是增值税改革的终点,营改增过后深化增值税改革又是一个新的课题。时代在变,改革需要不断推进,稳增长、调结构、促发展的改革方向却是每个时期每次改革不变的主题。
税收制度改革应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赋税制度是在不断的变革中完善和发展起来的,改革在调整一项政策的失衡后又会产生新的问题和新的失衡,税收结构的不断调整,税制改革的不断进行,才能真正起到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增进社会福利、协调社会发展的作用。
参 考 文 献
[1]韩万渠、姜福洋,中国古代赋税制度变革浅析,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
[2]侯绪庆,中国古代赋税制度演进的基本线索,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年第5期
[3]杜丽雯,中国古代重大赋税改革及其启示,财政与税收,2006年第1期
[4]金玉佳,我国封建社会的赋税制度,历史教学问题,1983年第2期
[5]刘庆军、刘春华,中国古代赋税制度变革的评价,黑龙江科技信息,2007年第19期
[6]马海涛、肖鹏,中国税制改革30年回顾与展望,税务研究,2008年07期
[7]马海涛、李升,中国税收制度改革与发展的思考,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2011年0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