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中国的电子商务正处于快速发展,日趋成熟的转变过程中。3
二、电子商务的发展给人类社会带来了新的政治、经济、法律与社会问题。6
三、认识和把握电子商务的特征和本质,研究制定税收征管的政策和措施。10
四、如何应对WTO一致通过的免征网络交易关税的决议,我们应采取何种对策?14
五、中国应制定对国内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的政策。16
六、相关政策17
七、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同时,还应加强税收征管电子化建设和建立高素质的税务队伍的工作。18
内 容 摘 要
摘要:随着因特网在全球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开始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改变着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电子商务企业迅速崛起,生产企业、零售企业、金融服务业纷纷开展电子商务。但当前在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尚存在基础设施不足、法律支撑不够、电子支付安全性不高、税收征管手段落后等问题,影响了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本文通过对当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的分析,结合电子商务存在的制约因素,展开电子商务政策以及提升电子商务征管水平的探讨研究。
电子商务运用及政策研究
电子商务是数字革命下新兴的商务模式,由于其扎根因特网这种先天的优势,近年来发展势头迅猛,从简单的货品买卖到团购服务、互联网金融等,电子商务发展涉及的商品领域不断扩大,在对传统实体经济市场带来机遇与挑战的同时,更是对基于传统交易模式建立的税收征管制度带来了重大的冲击。
一、中国的电子商务正处于快速发展,日趋成熟的转变过程中。
(一)电子商务发展概况
这几年,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非常的迅速,交易额的增长已经非常的快速。在整个电子商务行业当中电子商务在线销售平台、移动互联网平台和支付平台都得到了快速的发展。整个电子商务行业进入爆发期的发展规模,对实体经济的影响日益巨大。据统计数据得出2007年我国网络购物才560亿元,从2007年到2010年都保持着100%的超高速增长。而且在2012年达到13205亿元,证明我国电子商务已经突破万亿一关。根据《2014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2014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13.4万亿元,同比增长31.4%。可见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是多么的迅速。
(二)我国电子商务行业三大平台
1.电子商务零售平台。电子商务在线销售平台,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电商”。中国的电商在这十年的发展里是非常迅速的。从以阿里巴巴为主的电商发展到现在百家齐放各有千秋的境地。而电商销售平台是电子商务行业中最重要的,也是电子商务的基础平台。
2.第三方在线支付平台。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线上服务的一个过程,主要是提供金融服务。近几年随着电子商务在线零售的快速发展,支付平台也得到了巨大的发展。二者相互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促使订单数的大大提高,这样使用在线支付的消费者也越来越多。而第三方在线支付平台的发展,也为在线便捷支付提供可能性,进而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支持。
3.移动互联平台。移动互联,主要是基于手机运用的平台,据统计,截至2010年12月31日,中国移动用户达到八亿五千九百万,移动通信普及率达到64.4%。而通过3G网的发展与普及,移动互联迎来了巨大的发展时期。移动互联的发展也促使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手机购物在我们的生活中越来越频繁。
(三)电子商务对比传统商务模式具有的特点
电子商务从商品流通方式、劳务提供形式、财务管理模式等方面影响着经济社会发展,与传统的商务模式相比,电子商务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无界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无界购买,购买者只要登录互联网就可以足不出户购买全国各地乃至世界各地电商平台上提供的商品,例如海外代购、海淘等;二是无界销售,电子商务凭借互联网的便利性,拥有全球化的市场,商家能够通过电子模式整合全球资源并通过国际化的交易实现资源的优化分配,例如实体商家通过开通网店消化库存。
2.无间性。一方面,传统的商业模式深受时间限制的影响,电子商务却能够做到一年365天,一天24小时全天候式的提供产品交易及服务,不但为客户带来便利,同时亦为商家创造更多的商业机会。另一方面,用户可以通过网络自动处理与供货商、配送商、客户的合作,通过网络传递可迅速完成整个比对、下单、签约、支付、物流追踪、到货通知、售后反馈、退货等流程,突破时空限制。
3.无形性。一是商家虚拟化,电子平台上尤其是C2C模式的卖家通常都没有实际的经营场所,只需要在电子平台上注册账户,通过图文就可以展示商品,利用即时通工具可以与客户进行交流,经营场地、人员职工等传统商业模式的配置于电子商务卖家都非必要条件。二是商品数字化,交易的商品更加丰富多样,除了实物货品还包括数字化的信息产品,例如电子图文、知识产权、视频映画等非物化的商品。三是交易无纸化,以电子媒介代替传统的纸张媒介,把合同等文书以电子记录缔结和留存,电子平台会系统地保存着整个交易流程的痕迹。四是支付电子化,电子货币的出现催生的电子支付方式,代替现金、支票等传统的支付方式。
4.无忧性。一是支付便利,目前网上交易可以通过支付宝、网上银行、信用卡等多种电子支付方式进行网上支付,电子支付安全、便捷,大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二是配送快捷,电子商务的兴起,直接引爆物流行业的改革性发展,一批新型的速递公司顺势而生,物流公司与电子商务平台紧密合作,买家在购买的同时即可完成物流配送下单的操作,大部分速递公司都提供物流追踪服务。
二、电子商务的发展给人类社会带来了新的政治、经济、法律与社会问题。
(一)电子商务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1.电子商务对我国经济增长的刺激作用。越来越多的人网上购物,这样促进了人们的消费。而这种消费不单单是单纯的的购买商品,因为有这种消费会带动很多行业的发展,计算机技术、物流、交通和包装服务等行业都会得到相应的发展,进而刺激我国经济发展。
2.电子商务促进竞争机制的完善。电子商务使信息与技术更加的透明化与开放化,大大的降低了企业的进入壁垒,增强了市场的竞争机制。让市场有更多的竞争力量进行博弈。
3.移动互联的发展促进我国行业发展。通过互联网的思维,借用移动互联的支持,其他行业会迎来新的发展机遇。移动互联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习惯,同样也改变了很多行业的经营策略。这样移动互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我国其他行业的发展与革新。
(二)我国电子商务行业存在的问题
1.电子商务行业不利于品牌发展。从电子商务销售平台行业内部中会有一些消极的影响,电商中各行各业鱼龙混杂,品质无法得到根本的保证,会出现非常多的小的信誉问题。消费者的购物体验不是特别的好,虽然这是小的问题,但是因为这样问题的基数非常的庞大,因此会出现一个行业内的问题。企业不用心去经营自己的品牌,对品牌价值方面投入很少。
2.电子商务给其他行业造成巨大压力。电子商务的发展我们大家是有目共睹的,与电子商务相关的行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这对于这一部分行业是一个难得的机遇,但是对于其他传统行业来讲,电子商务的发展,大大的减少了他们的生存空间,比如线下零售商城和传统的购物店,他们遇到了寒冬,市场份额大大的降低,增长速度放缓甚至出现负增长。
3.提高我国资金信用风险的发生。随着我国网上支付发展,这块蛋糕越来越大,利益也越来越大。但是我国对企业从事第三方支付没有明确的门槛标准。这样很多企业进入这个市场,但是不是所有的企业都具有这样的资质。这样一旦发生信用问题,政府与管理机构没有一个较好的方式进行监管,也就是说这样大大的提高了我国资金信用风险的发生。
(三)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1.法律制度严重滞后。现代税制主要强调对实物贸易进行税收征收管理,而对新兴的电子商务基本上鲜有涉及。电子商务形式具备的虚拟化和无纸化等特点,使得现有的税收法律制度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面临税法原则的冲突。
2.税制要素界定模糊。一是纳税主体难以确定。在电子商务环境下,越来越多的交易都被无纸化操作和匿名交易所代替,使得纳税主体变得多样化、模糊化、边缘化。税务机关难以正确判断谁应当履行纳税义务。二是纳税地点难以确认。互联网突破了地域的概念,互联网上的公司、商店是一个虚拟市场。税务机关难以准确界定电子商务纳税人究竟应在消费地、商品或服务提供地征税,还是在电子商务网站注册地纳税,进而无法正确实施税收管辖权。三是纳税期限难以操作。电子商务交易的无纸化,既没有纸质凭证,也没有现金、支票的支付,再加上电子信息极易被篡改而不易被发现,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更加难以确定,纳税期限难以操作。四是纳税环节难以判定。电子商务中,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可不经过中介而直接将商品提供给市场上的最终消费者,中介环节的消失,使电子商务的交易环节大大减少,导致相应的纳税环节缺失,使征税活动失去了一个可有效监管的环节,从而最终导致税收的流失。
3.征收管理困难重重。一是税务登记难以适用。税务登记是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登记的基础是工商登记。电子商务经营范围是无限的,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使得税务机关无法确定纳税人的经营情况,不能对电子商务的交易信息进行有效的跟踪。如何对电子商务进行登记和管理,是电子商务环境下征税的一大难题。二是纳税申报真实性无法准确判断。电子商务经营者不进行纸质性的会计记录,而是将交易明细或会计资料以网页或其他多媒体形式保存,对于纳税申报有较大影响,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税务机关从技术上很难准确核定纳税人实际的交易额,从而直接影响后续的税款征收。三是信息化支撑不够。税收征管本身需要充分占有信息并对信息进行筛选、分析和加工。电子商务技术的发展和纳税人信息化程度的提高,对税收征管信息化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目前全国税收征管信息资源分散,与外部门的联网不到位,信息共享程度差,形成信息孤岛,不能实现对税收征管信息的有效分析和利用。四是税务稽查难度加大。随着支付宝、网银以及其他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普及,税务机关无法从本地方便快捷地查询和查验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大量需要跨地区的协查也必将大大降低稽查的效率。同时,目前税务稽查主要依赖于人工模式,已远远滞后于电子商务交易的发展速度,再加上电子商务无址化、隐匿化和高度流通这些特点,使得税务稽查难度大大增加。
三、认识和把握电子商务的特征和本质,研究制定税收征管的政策和措施。
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已不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为实施对电子商务税收的有效征管,现从政府部门、税务机关两个层面入手,对构建与电子商务相适应的税收征管体系提出几点建议:
(一)政府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提供支持。
1.立法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提供法律支撑。一是通过立法明文规定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相关责任人为税收征管应履行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修订完善适应电子商务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税收程序法。完善电子商务行业运营的其他相关法律,为税务机关能够充分利用这些有利条件提供立法保障。二是立法赋予税务机关管理电子商务涉税事务、控制和支配相对人财产和行为的权限,主要包括电子商务税款征收权、税收检查权、行政处罚权等。立法赋予税务稽查人员开展电子商务税务检查必要的权力。三是立法明确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据以认定电子商务交易税收管辖权的基础信息清晰准确。
2.加强电子商务税收的国际协商和合作。一是积极与国际进行电子商务税收交流和合作,建立电子商务国际税收协作网,全面掌握电子商务纳税人跨国经济活动信息,提高对电子商务跨国关联企业交易活动的反避税能力。二是对跨国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进行国际对话和协商,以国际税收协定、多边税收约定等方式,制定相关跨国电子商务税收管辖准则,维护我国税收主权和税收权益。三是与相关国家针对电子商务税务相关政策形成框架协议,使我国在税收制度的修订完善上具有国际统一性,并借鉴国外关于电商税收征管的先进经验,在确定电子商务税收原则、征收、管理、稽查等方面的条款参考国外有益措施和做法,尊重国际税收惯例,与国际社会达成共识。
3.牵头构建电子商务协税护税网络体系。一是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相关制度和具体措施,全面规范电子商务协税护税网络的运行和操作。二是建立由多部门参与的电子商务第三方涉税信息交流平台,实现信息共享。通过科学、有效、快捷的信息网络和传递机制,实现对税源的全方位、多层次控管,形成电子商务税收协税护税工作合力。三是跟踪落实协税护税工作开展,定期召开电子商务税收联席工作会议,解决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会商各阶段协税护税相关工作,落实督办已议定协税护税事项,提高协税护税水平。
(二)税务机关积极构建与电子商务相适应的新税收征管模式。
1.全方位多途径对电子商务涉税信息进行控管。一是完善税务登记管理,建立电子商务税源基础信息备案。应加紧修订完善税务登记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增加关于电子商务税务登记管理条款,同时根据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不同的技术特征和交易特性,研究开发可在互联网上进行税务登记的软件系统。二是推行电子商务发票管理,将传统的“以票控税”提升为“信息控税”。通过立法对电子商务发票相关法律条款进行修订完善,如通过修改完善《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电子发票的法律地位,赋予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相同的法律效力;细化《发票管理办法》,制定专门的电子发票管理实施细则,规范电子发票的领用、开具、使用和保管,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构建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电子发票领购、取得、开具、保管、查验和核销等服务,使纳税义务的确认更加透明及时;同时能实现交易信息的传输与交换,电子商务每发生一宗交易,在交易完成之时同时开具电子发票,所有交易信息数据会实时反馈给税务机关的系统后台;为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每一笔经营收入信息、电子发票审计等功能,使税务机关能够对电商平台上开业经营以及应税业务情况全面监控,并有效采集应税业务信息,为电商行业收入核算分析提供支持;税务稽查部门还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交易记录信息、银行资金流向信息与电子商务营业收入纳税申报进行比对,核查纳税人申报的真实性。三是加强电子商务第三方涉税信息的采集和应用。税务机关应积极把握协税护税网络体系的主动权,建立第三方涉税信息分析处理台账,明确参与协税护税的具体部门以及第三方涉税信息具体事项,确保协税部门能够顺利通过协税护税网络信息交流平台向税务部门及时报送电子商务涉税信息。并且开展风险管理手段,对获取的第三方信息电子商务涉税信息深入分析挖掘,通过人机结合与税务机关掌握的内部信息进行识别比对和优化加工整理,查找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薄弱环节,剖析可能引起电子商务税收流失的各种因素,找准电子商务税收管理风险点,实施不同类型、不同等级的动态化差别应对管理。
2.依托现代网络和信息技术强化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一是在硬件建设方面,大力推进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代化。研发应用与电子商务环境相匹配的税收征管软件,加快电子信息技术在电子商务税收征收管理中的应用,运用信息技术手段为电商税收征管提供硬件支持,使新的征管软件能有效服务于电子商务的征管和稽查,并逐步建立全国联网的税务信息网络,搭建电子商务信息管税基础平台,建立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平台等,从技术上解决电子商务涉税海量信息数据的共享、处理、查询、统计和分析问题,为实现电子商务信息管税提供技术支持,最终实现以计算机征管为主体的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
(3)优化电子商务纳税环境提升纳税服务效能。
一是完善电子商务纳税服务制度。紧扣电子商务纳税服务的实际需求,对现有的纳税服务制度重新修订,补充电子商务纳税服务管理办法等制度,规范电商纳税服务运作,实现电子商务纳税服务全过程的系统化、制度化。
二是优化电子商务纳税服务平台。针对电子商务纳税人推出特色纳税服务,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创造电商办税条件和服务设施,建立基于互联网的一整套纳税服务体系,开发一个与电子商务相适应的纳税服务窗口,搭建一个相当于“网上办税服务厅”角色的电子商务纳税服务平台,并拓展平台的纳税服务功能,可考虑附建一个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共享的法规库,为征纳双方同时提供明确的税收法规指引服务,推进纳税服务现代化。
三拓展纳税服务内容。税前,为电子商务纳税人提供税务公告咨询、税收业务辅导服务,有针对性地开展个性化纳税提醒服务;税中,为纳税人提供多元化、便捷、高效的申报纳税服务,充分利用科技手段为电子商务纳税人办税提供多种方式和渠道;税后,为电子商务纳税人提供受理投诉、行政复议等服务,拓宽电子商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进行监督评议的渠道,推进纳税服务贴近度。
四、如何应对WTO一致通过的免征网络交易关税的决议,我们应采取何种对策?
关于免征电子商务交易关税问题。这一问题首先是由美国提出的,即免征通过因特网交易的无形产品(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等)的关税。目前,世界上从事电子商务的网络公司中,美国企业约占三分之二,世界电子数字产品交易中,美国也占主要份额。若免征电子数字产品关税,即可使美国企业越过“关税壁垒",长驱直入他国而获利。欧盟成员国,于1998年6月发表了《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并与美国在免正电子商务(在因特网上销售电子数字化产品)关税问题上达成一致。但欧盟也迫使美国同意把通过因特网销售的数字化产品视为劳务销售而征收间接税(增值税),并坚持在欧盟成员国内对电子商务交易征收增值税,以保护其成员国的利益。发展中国家大多希望、主张对电子商务(电子数字化产品)征收关税,从而保护民族产业和维护国家主权。
我国这样的国家,信息技术基础薄弱,电子商务正处于起步阶段,是需要加以保护的产业,如果实行零关税我国的电子商务将面临巨大的冲击,既而会带来相关服务产业的连锁反应,所以电子商务零关税政策对我国而言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同时,免征关税还会损害我国的国家税收主权,导致我国财政收入的减少,对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很是不利。所以,目前为了促进我国信息产业的发展和电子商务的健康运行,对电子商务征收适当的关税非常必要。我国加入WTO是逐渐与国际接轨的过程,也是和现代市场经济逐渐融合的过程,今后我国税收调整的走向主要是在降低关税总水平的同时,完善国家主权利益的关税保护体系,一是在逐步降低并约束关税总体水平的同时,合理调整关税税率结构。二是我国关税名义税率高,但实际征收率却低,关税优惠的重点应逐步倾斜到国家重点扶持的支柱产业上来,同时要注意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在关税政策上的平等待遇。三是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严格实施把加工贸易纳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或指定的保税工厂、保税仓库进行保税管理的制度,把现行的“不征不退”改为“有征有退”。四是调整税制结构,增补重要关税。要细化税制结构,增设新的税目,同时增补一些特别关税,如进口附加税、反补贴税、反倾销税、紧急关税等。五是利用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和动植物卫生检疫协议规定的较大的灵活性,对涉及国家安全的卫生、环保产品可以按产品技术标准和卫生检疫标准实行差别性进口税收政策,将某些不合要求的国外产品阻在关外。
五、中国应制定对国内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的政策。
尽管中国近年来电子商务发展迅速,但网络零售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仍不足8%,电子商务对其他领域的渗透和影响才刚刚显现。为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可以在一段时间内放弃所谓税收中性原则,对线上交易给予明确且有期限的税收优惠。但针对线上交易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是,要有明确且成本较低的区分线上线下交易的征管措施,这一点在实施中有一定的困难。而且针对线上交易的税收优惠会带来传统行业较大的抵触。
比较可行的思路是研究制订与电子商务发展密切相关行业的税收优惠措施,如对电信运营商在农村地区的互联网宽带接入服务收入免税;对电信运营商在农村地区的互联网和高速移动网络的设备投资加速折旧或允许进行投资抵免;对在农村地区设立的快递网点收入减免增值税等等。
六、相关政策
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已不能完全满足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因此,在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同时需要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为电子商务行业管理提供法律基础。
(一)完善电子商务行业管理体制。基于“简化市场准入,强化业务监管”的思路,建立电子商务监管的部级协调机制,将各项监管职能有机衔接、深度整合,培育统一的电子交易管理体系。处理好政府市场监管职能与电商平台基于自身平台化优势而具备的公共管理功能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电商平台在规范电子交易市场方面的作用。监管部门与电商平台一起加强交易信用管理,全时监测并有效打击网上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及时处理网络交易纠纷,构建可信、安全、便利的网络购物环境。
(二)加强电子商务立法和标准规范体系建设。加快《电子商务法》等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的起草和修订工作,保障与规范电子商务发展。针对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亟须解决的问题,研究制订《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电子商务小额争议解决办法》等部门规章。建立与完善电子商务标准化工作组织与机制,开展电子商务标准化的系统研究,制订出台各细分领域的电子商务标准规范,同时,加强电子商务标准规范的试点验证工作。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或机构制定电子商务标准规范相关工作,大力推进电子商务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七、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同时,还应加强税收征管电子化建设和建立高素质的税务队伍的工作。
要加大税务系统教育与培训的力度,提高干部队伍素质,积极打造一支精干的税收干部队伍,这既是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技术要求,也是适应网络经济和现代化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要求。要强化对电子商务的管理,切实的将依托网络的新型贸易活动纳入日常税收征管的范围中来,在知识爆炸、科技高速发展的今天,税务干部仅仅精通税收专业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应该认真学习能够反映电子商务活动与发展的新技术、新知识,特别是必须熟悉计算机网络技术发展在商贸领域的应用。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大投入,认真制定并实施税收人才培养计划,创造人才成长的新体制,逐步形成一支既精通税收专业知识,又精通外语及计算机网络知识的高素质、应用型的税收专业人才。只有这样,才能加强税收征管和监督检查,才能适应网络经济时代和电子商务时期税收征管、税务稽查工作的需要。
参 考 文 献
[1]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3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2014.
[2]王晶.《跨国电子商务下国际避税问题研究》.2010.
[3]梁俊娇.《电子商务之税务稽查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税务研究》2013年第2期。
[4]景才.《电子商务与税收征管》,《中国税务》,2000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