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到会员中心

文档题目:

交通事故中人伤案件的处理

交通事故中人伤案件的处理
上传会员: panmeimei
提交日期: 2023-11-17 10:31:15
文档分类: 保险学
浏览次数: 1
下载次数: 0
下载地址: 点击标题下载 交通事故中人伤案件的处理  如何获取积分?
下载提示: 不支持迅雷等下载工具,请右键另存为下载,或用浏览器下载。免费文档不需要积分。
文档介绍: 需要原文档可注册成本站会员免费下载。
文档字数: 4107
目 录
内容摘要…………………………………………………………2
绪论………………………………………………………………3
交通事故的涵义和特征………………………………………..3-4
交通事故的特征…………………………………………………4
交通事故造成的人伤的认定和伤残的认定及赔偿问题……….5
交通事故中的人伤待遇的处理………………………………..5-6
交通事故人伤赔偿的原则………………………………………..7
8.完善我国交通事故的伤亡赔偿制度……………………………….8
9.参考文献……………………………………………………………..9
内 容 摘 要
摘要:本文首先要阐述交通事故的涵义和特征,接着对交通事故中造成的伤亡问题进行界定,主要讲述交通事故造成的人伤的认定和伤残的认定及赔偿问题,并说明因赔偿问题涉及诉讼的问题,并且提出了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待遇之间的差别,最后提出完善我国交通事故赔偿的建议
交通事故中人伤案件的处理
关键词:交通事故,人伤,伤残,赔偿
一、绪论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在逐年提高,在解决了吃穿住后,人们的眼光放在了行上面。在走出去的同时,代步的工具也成了大家的必选项目。随着机动车的增加,而民众的交通意识却没有随之增加,因而机动车造成的人身伤亡在不断增加,由此而产生了一系列事件,为及时有效地救济受害者,一些相应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应运而生。本文就处理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的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原则等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做一些分析与探讨,并提出完善我国交通事故的伤亡赔偿制度的建议,希望对明确和澄清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一些分歧和维漏能有所帮助。
二、交通事故的涵义和特征
 2.1 交通事故的涵义
 广义的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狭义的道路交通事故,是指与机动车有关的交通事故。本文所称道路交通事故是指狭义的道路交通事故,即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运行的过程中,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事故。
 2.2 交通事故的特征
 根据交通事故的定义,交通事故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道路交通事故是机动车辆之间、机动车辆与机动车辆以外的其他道路使用人之间所发生的交通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机动车辆在道路上发生的事故。机动车辆只有在道路上发生的事故,才能构成道路交通事故。这里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即通常所说的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
 (三)道路交通事故是机动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机动车辆只有在运行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事故,才能构成道路交通事故。
 (四)道路交通事故是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事故,只有在发生了损害后果后,才能产生赔偿责任。但是,并不是所有的道路交通事故都能产生赔偿责任。只有在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了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才能产生赔偿责任。而故意造成的损害则不在赔偿范畴。
三、交通事故造成的人伤的认定和伤残的认定及赔偿问题
 要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处理进行探讨,首先要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进行明确的定位,本文主要针对交通事故中受伤过后涉残的问题。因生活环境和饮食的影响,人类的身体脆性在加大,导致了事故中的撞击对身体的危害更加严重,现在的民众法律意识和维权的意识在逐步增强,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事故中,涉残的人群在增加,这样,对于涉残的评定和评定的时机也有了争议,伤残鉴定的前提是治疗终结,而治疗终结并不等同于治愈,所以,关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时机,目前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有的规定是自受到伤害之日起6个月,也有的是3个月,也有的规定1年,有的甚至更长。因此,在不违背受害人的利益的情况下,各保险公司就采取一般四肢和躯干的骨折是治疗终结后的3个月后,脑部受损造成智力影响的,在治疗终结6个月后。伤残评定后,对于赔偿问题,就根据受害人的户籍和务工情况而定了,由于社会现象,现在的农村户口比城镇户口对民众还好些,但在事故赔偿中,因户籍导致的赔偿差异在逐步加大,由此产生的纠纷和争议也在增加,进而造成诉讼的案件也在逐步增多,人大会议争对这一现象,进行了多次提议,要求在同一事故中,同命同价。现在又提倡取消户籍赔偿的差异。
四、交通事故中的人伤待遇的处理
 4.1 交通事故中的人伤赔偿:交通事故中造成人伤,就存在赔偿问题。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肇事人因机动车发生事故而对他人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补偿对方损失的民事责任,该责任的实质是一种债务关系。
4.1.1 交通事故人伤赔偿的范围
 1、人身损害赔偿:道路交通人身损害是对生命有机体的侵袭或者破坏,它直接引起肉体组织的破坏、生理机能的毁坏或者功能的紊乱,并可能同时造成被害人肉体痛苦或者心理痛苦。对此种损害的救济,首先是治疗和康复,因治疗、康复等支出费用的,则造成第二种损失,即经济损失。因此,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中,人身损害赔偿实质上也是经济方面的赔偿。
 2、财产损害赔偿:财产损害,是指侵权行为侵害财产权,使财产的客体遭到破坏,其使用价值和价值的贬损、减少或者完全丧失,或者破坏了财产权人对财产权客体的支配关系,使财产权人的财产利益受到损失,从而,导致权利人拥有的财产价值的减少和可得财产利益的丧失。财产上损害,是指一切财产上不利之变动,包括财产的积极减少和消极的不增加。
 3、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相对于财产损害而言,指没有直接财产内容或者不具有财产上价值的损害。
对于交通事故的精神损害赔偿一般采定额化标准,一次性给付的赔偿方式。
 
4.1.2 交通事故人伤赔偿的原则
 1、全部赔偿原则:全部赔偿原则指的是侵权行为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就是赔偿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2、过失相抵原则:过失相抵,是在损害赔偿之债中,由于与有过失的成立,而减少加害人赔偿责任的规则。所谓“过失相抵”,并非指赔偿权利人之过失与赔偿义务人之过失相抵消,实质是就加害人与受害人的过失两相较量,以定责任之有无及其范围,而非两者互相抵消。
 3、损益相抵原则:损益相抵,亦称损益同销,是指赔偿权利人基于发生损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者,应由损害额内扣除利益,而由赔偿义务人就差额予以赔偿的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规则。
 
五、完善我国交通事故的伤亡赔偿制度
 要想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不能拿行人开刀,更不能让行人与机动车去“博弈”,而只能采取各种有效的方法,完善道路交通状况,健全交通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强化机动车驾驶员的责任,从小学生开始教育,从社会宣传中提高行人自我保护和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让大家来共同营造安全的道路交通环境。
 (一)完善道路交通状况,提供安全的道路交通环境:近年来,我国的道路交通设施及安全管理设施虽然有了相当大的改观,但是仍然存在很多的漏洞,构成道路交通安全问题隐患,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一部分就是因为道路的原因导致了事故的发生。道路安全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道路的设计不合理,路面状况差;二是安全标志设置不合理。如何改善交通路面状况,怎样消除汽车在运行中因道路问题而带来的危险,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它需要相关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协作,而在我们改进过程中不妨参照国外的先进经验与技术。对于一些问题,在一定的条件下还应当上升到法律、法规的水平而加以规定。
 (二)完善法律、法规,消除立法冲突,《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结束了以前行政法规超越法律的不合理现象,对于受害人权益的保护更加合理。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仍有很多地方规定不明确,需要完善。 《道路交通安全法》与保险法的相关条款亦存在很多的矛盾和冲突,同时存在着不少法律适用上的“漏洞”。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于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应当是赔偿在前,司法机关处理在后。而保险公司通常是根据公安机关处理事故的责任认定书及调节协议或法院的调解、判决来确定理赔的金额,这样一来就成了司法机关处理前,保险理赔在后,二者程序截然相反。再次,《保险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但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保险公司在承担第三者责任保险后,却无法向过错的第三者行使追偿权,这明显也是不合理的。法律在赔偿范围、标准上规定的不同,显然导致了对受害人保护程度的不同,从而反映了不同法律对受害人赔偿的不公。对于损害赔偿,我国合同法采取抽象概括的形式,仅仅提出了违约损害赔偿的原则和范围为直接财产损失和可预期利益的损失,且可预期利益损失尚受可预见规则的限制,没有具体规定赔偿范围项目,致使在违约人身损害赔偿方面,法院及仲裁机构依据自己的理解进行裁决,导致同样的情形常常出现不同的裁决结果,受害人的人身权益往往得不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只能采取各种有效的方法,完善道路交通状况,健全交通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强化机动车驾驶员的责任,提高行人自我保护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全社会共同营造安全的道路交通环境。
 六、结论
 综上所述,呼吁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机动车驾驶员的责任,提高行人自我保护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人人遵从,从我做起。呼吁尽快解决因户籍问题造成的赔偿差异。
参 考 文 献
[1] 宋友发.《中国侵权行为认定和赔偿》,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2] 曾世雄.《损害赔偿原理》,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第119、 124-125页。
 [3] 杨立新.《侵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1月第2版,第661页。
 [4] 蒋利玮.《道路交通事故索赔指南》,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5] 梁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及归责原则》,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



(本文由word文档网(www.wordocx.com)会员上传,如需要全文请注册成本站会员下载)

热门文档下载

相关文档下载

上一篇论发挥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 下一篇浅谈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风险及防..

相关栏目

最新文档下载

推荐文档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