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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探讨_答辩问题

保险利益原则探讨_答辩问题
上传会员: panmeimei
提交日期: 2023-11-17 09:23:34
文档分类: 保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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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辩问题 
  问题一、1.财产保险利益与人身保险利益有何区别?
答:财产保险利益和人身保险利益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一. 保险利益的认定不同
一般来说,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主要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它主要包括现有利益、期待利益和责任利益。现有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现在正享有的利益,包括所有利益、占有利益、抵押利益、留置利益、债权利益等,是保险利益最为通常的状态;期待利益又称希望利益,是指通过现有利益而合理预期的未来利益,如盈利收入利益、租金收入利益、运费收入利益等;责任利益主要针对责任保险而言,是指民事赔偿责任的不发生而享有的利益。但基于财产保险保险标的的可估价性和保险合同的补偿性特点,保险利益的成立条件要求符合以下条件:(1)可以用金钱计算;(2)必须是合法利益;(3)必须是确定利益,即无论是现有利益还是预期利益,都必须在客观上是确定且能够实现的利益,而不是凭主观臆测或推断可能获得的利益。    人身保险利益即投保人对自己的寿命和身体具有保险利益。但当投保人为他人投保时保险利益的认定,采取了不同的方法;(1)利益主义。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存在金钱上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为判断标准,如英美的保险法以此方式认定保险利益;(2)同意主义。不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有无利益关系,均以取得被保险人同意为判断标准,如韩国、德国、法国等的保险法以此方式认定;(3)折衷主义。将以上二者结合起来,如我国台湾地区的保险立法。我国《保险法》第53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款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归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保险法》在人身保险利益的规定上将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具有利害关系和被保险人同意二者结合起来,既可以有效的防范道德风险,也具有灵活性。
二、保险利益的量上的区别  财产保险保险标的具有可估价性,决定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都具有量的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在量上表现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如果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超过部分将因无保险利益而无效。这是因为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投保人以其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的目的,在于财产因保险事故受损时能获得补偿。如果补偿金额不受保险利益的限制,被保险人以较少的损失获得较多的赔偿,则与损失补偿原则相悖,也易诱发道德风险。因此,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不可估价,因此保险利益一般没有客观的评判标准。投保人为自己投保,保险利益可以无限,但要受到缴费能力的限制;投保人为他人投保,保险利益的量取决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法律上的相互关系或经济上的相互关系和依赖程度,但法律或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有限制外,保险利益一般没有严格的量的规定。
三、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和归属主体上的区别    1、财产保险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不一定严格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但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利益的规定,主要目的在于衡量是否有损失以及损失的大小,作为赔偿计算的依据,防止道德风险。因此财产保险强调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如果签约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意味着被保险人无损失,依据补偿原则的规定保险人将不负赔偿责任;反之,即使在某些情况下签约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但只要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2、人身保险着重强调签约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存在,并不影响保险金的给付  当投保人为自己买保险时,当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也具有保险利益。但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比较多见,如丈夫为妻子投保、企业为职工投保等。如果投保人签约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那么保险合同生效后即使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发生了变化,如夫妻离婚、职工离开原单位等,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没有了保险利益,也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因为:首先,人身保险合同不是补偿性合同,因而不必要求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一定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保险利益规定,其目的在于防止道德风险和赌博行为,如果签约时作了严格的控制,道德风险一般较少发生于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第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人,且寿险合同多数具有储蓄性,被保险人受保险合同保障的权利不能因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保险利益的丧失而被剥夺,否则,有违保险宗旨,也有失公平。
2.坚持保险利益原则有何意义?
答: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在于以下几点:
保险利益原则的确定是为了通过法律防止保险活动成为一些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从而确保保险活动可以发挥分散风险减少损失的作用,因此保险利益原则的重要作用不可偏废。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使用可以有效防止和遏止投机行为的发生。保险合同是投机性合同(射悻合同)当事人义务的履行取决于机会的发生或是不发生,即保险金的给付以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的发生为条件,具有一定的投机性,这与赌博相类似。如果允许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以他人的生命或是财产作为保险标的,以自己作为收益方进行投保,那么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他就不承担任何损失而获取远远超过保险费的保险给付,保险活动就完全成为投机赌博行为,而丧失了具有转移风险减少损失的作用。受益方是保险赔偿金的接受者,对保险合同有直接的利益,如果不规定受益方须有保险利益,必然使得投机性大大增加。    〈二〉依通说,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是防止道德危险的必备要件。道德危险是保险理论中的固有名词,是指被保险人为了索取保险人赔款而故意促使保险事故的发生或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放任损失的扩大。受益方是保险金给付的直接承受者。如果保险合同不以受益方具有保险利益为前提,那么为了获取保险赔偿,往往会出现故意破坏作为保险标的人或物的行为,从而导致道德危险。保险利益原则的使用较好地避免了这个问题。    〈三〉保险事故发生时,受益方请求的损害赔偿额不得超过保险利益的金额或价值,如若不坚持保险利益原则,受益方请求的损害赔偿额超过保险利益的金额或价值,也就是说获得和所受损失不相称的利益,这将损害保险人的合法利益,更深层次将否认或是减损保险活动的价值。
 
3.股东对公司的财产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为什么?
  答:股权是公司股东对公司财产所享有的权利。股东对公司的财产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理论与实务界均颇有争议。部分学者认为,股东对公司的财产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应视公司的责任性质而定。无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公司的关系极为密切,应认为股东对公司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实际利益的估计极为困难,应认为股东对公司的财产不具有保险利益。然而,公司对公司财产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从公司的产权结构及其独立人格来看,公司依法对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而公司股东对公司的财产不享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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