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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业主委员会民事不适格

论业主委员会民事不适格
上传会员: panmeimei
提交日期: 2024-10-09 12:08:06
文档分类: 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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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 5923
目       录

一、引言 
二、业主委员会作为民事当事人的不适格
(一)、案例:业主委员会作为被告
(二)、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
(三)、完善业主委员会制度的必要性
三、业主立案法团制度
(一)、基本概念
(二)、法团架构
(三)、运作理念
(四)、制度优点
四、制度移植的障碍
(一)、法律体系的差异
(二)、业主法律素养的差距
(三)、内地相关法律法规的先天缺陷以及改革阻力大
五、总结 
参考文献


内 容 摘 要

2003年6月8日国务院颁布了《物业管理条例》,于2O03年9月1日起实施。《物业管理条例》首次在行政法规级别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使用了“业主委员会”一词,从而在立法层面上正式创立了我国的业主委员会制度。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大通过的《物权法》也对业主委员会的职能有所提及。但是至今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仍然模棱两可。近年来深圳等城市已经出现了许多业主委员会与业主或物业管理公司的纠纷,而随着我国城镇化的进一步深化、房地产市场的进一步发展,相信类似纠纷会更迫切地需要明确的司法解释。本文建议借鉴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业主立案法团制度,完善配套业主委员会制度,给予业主委员会合法法人资格,从而改变业主委员会在民事起诉和被诉中的不适格现状,规避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在面对发生法律纠纷时的不平等局面,并且准确厘定这个在法学界存在争议的问题。
关键词:物权法、业主委员会、业主立案法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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