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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题目: |
论虐童行为的刑法规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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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会员: |
panmeimei |
提交日期: |
2024-10-09 10:54:43 |
文档分类: |
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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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 |
13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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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引言1 1虐童行为概述2 1.1虐童行为的概念2 1.2虐童行为的分类2 2我国虐待儿童行为刑法规制的现状及缺陷2 2.1我国虐待儿童行为刑法规制的现状3 2.2我国虐待儿童行为刑法规制的缺陷3 2.2.1故意伤害罪3 2.2.2寻衅滋事罪5 2.2.3侮辱罪5 3虐童行为刑法规制的域外现状6 3.1德国立法现状6 3.2美国立法现状7 3.3日本立法现状7 4完善虐童行为刑法规制的建议8 4.1扩大虐待罪适用范围8 4.2加重虐待罪的刑罚处罚力度9 4.3修改虐待罪的追诉方式9 结论11 参考文献12 致谢13
引言 最近幼师、保姆等人员对儿童所实施的殴打、体罚等身体虐待行为相继被曝光,激起了全民的极大愤怒,也引发了法学界的激烈讨论。作为一名法律人,我们在谴责和愤怒的同时,更应当秉持应有的冷静和理性。我们应该认真思考的是:为什么虐待儿童的行为屡禁不止?为什么某些由幼师、保姆等非家庭成员针对儿童所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身体虐待行为,在刑法适用上却出现了漏洞?刑法如何才能保护我们的孩子不再受到侵犯? 诚然,构建全方面、多层次的儿童保护机制,是遏制各类虐童行为的发生,为儿童的合法权利提供全面保护的根本途径。但是刑法作为法益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这道防线也出现了空白,保护不了儿童的合法权益,我们还有什么路径为儿童提供一个安全的生长环境呢?本通过对行为人有可能涉及到的寻衅滋事罪、虐待罪、侮辱罪和故意伤害罪进行实然分析,找出如何在现行刑法的框架下,规制身体虐待行为发生的途径。然后再从应然角度,结合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如何修改现行虐待罪提出自己的建议,认为通过扩大虐待罪的主体范围、删除“告诉才处理”的规定,可以规制幼师、保姆等非家庭成员实施的躯体类虐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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