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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题目: |
浅议我国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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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会员: |
panmeimei |
提交日期: |
2023-10-13 20:50:46 |
文档分类: |
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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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范围 (需要:5 积分) 如何获取积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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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 |
7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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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论1 (一)问题的提出1 (二)文献综述1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理论概述2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含义及特点2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4 三、离婚损害赔偿权利义务主体的确定5 (一)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5 (二)有过错第三人是否应当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7 四、结论8 内 容 摘 要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多元化发展,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和观念的改变,我国的离婚率正逐步呈现出上升的趋势,随之出现的因夫妻一方与他人重婚、同居或虐待、遗弃对方而导致的婚姻破裂的离婚案件增多。虽然我国新《婚姻法》中所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维护婚姻无过错方合法权益、惩戒婚姻过错方”的立法目的,对维护婚姻家庭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其仍存在不足之处,尤其是在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范围的界定上仍有不足。因此,本文试图通过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特点和构成要件介绍,探讨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进而分析并提出将有过错第三人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建议,以促进该制度立法目的的实现和社会作用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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