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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题目: |
试论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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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会员: |
panmeimei |
提交日期: |
2023-10-13 20:13:45 |
文档分类: |
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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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问题 (需要:5 积分) 如何获取积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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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 |
8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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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关于举证责任的理论探索 二、我国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现状 三、几点思考
内 容 摘 要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是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这一制度对于行政诉讼的后果产生决定性的作用。我国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在承担的主体上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有所不同,被告承担,这被称为举证责任倒置,其原因:第一、行政诉讼中所针对的诉讼标的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该具体行政行为是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作出的。第二,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与原告相比具有举证优势。第三、行政诉讼中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能够有效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其意义:第一、有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利益,防止原告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行为的伤害。第二、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第三、有利于规范证据的提供、调取等活动。在我国行政诉讼中被告应遵循举证范围及举证期限规则,并承担举证期限内不能举证的法律后果。但原告在以下情况下也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第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期限的除外。第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第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第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我国实施的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制度充分体现了行政诉讼的目的,对缺乏举证能力的相对一方当事人通过行政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完善我国的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对于促进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理论研究的发展,从而保障行政诉讼的公平、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虽先有行政诉讼法明文规定,后有司法解释和若干问题的规定加以解释,仍可见其有需要完善之处,现就当今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提出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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