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刑法保护的思考5
引 言6
1.大数据时代的信息社会8
1.1相关的概念界定8
1.2主要的技术变革10
1.3现实的应用领域11
2.新的安全威胁逐步显现15
2.1大数据基础设施安全威胁16
2.2信息安全隐患18
3.现有刑法的保护体系及不足23
3.1对信息保护安全罪名的缺憾24
3.2对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存在缺憾25
4.个人信息时代刑法体系的完善26
4.1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法.........................................27
4.1.1本罪的法益争论。27
4.1.2本罪的法益评析。28
4.1.3本罪法益的确定。29
4.2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之构成要件定..............................32
4.2.1、“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32
4.2.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界定34
4.2.3、“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35
4.2.4、“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36
4.2.5、“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界定38
4.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之实践认定.................................40
4.3.1、想象竞合犯的认定40
4.3.2、牵连犯的认定41
4.3.3、信息数量的认定42
4.3.4、未完成形态是否可罚43
4.3.5、从宽处罚应否包括“但书”规定45
4.4本罪应否“告诉才处理”.......................................46
4.5 加强司法解释,扩大刑法保护范围...............................46
4.6增设罪名条文,完善刑法体系............. .....................47
参 考 文 献49
致谢50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刑法保护的思考
内容摘要:
大数据时代所带来的技术变革同样给刑法对信息安全的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在大数据时代下更好的发挥刑法对信息安全的保护,成为刑法界所面临的重要课题.近年来随着电子计算机技术地不断发展,信息数据的采集、储存与运用在技术上都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步,一个以大数据为基础、云计算为技术平台、物联网为交互平台的大数据时代也随之到来。
这一个时代信息数据的广泛运用深刻地改变了我们人类社会的每一个方面,它为社会管理提供更科学的依据、为商业运营创造更高的效益、为个人生活带来更个性化的便利,同样随着大数据技术的不断深化运用与信息数据价值的不断提高,大数据时代的信息安全问题的形势也日渐严重。虽然在旧有的信息时代,我国刑法在信息安全问题上取得了一定的成就,无论是信息数据的可靠性、完整性、可用性还是保密性都在我国的刑法当中得到了极大程度的保护。但是面对大数据时代的信息安全问题,过去信息时代基于传统工业社会的刑法保护体系也逐渐体显现出了许多天然的缺陷。现今信息安全刑法保护体系法益保护的不全、行为规制的漏洞以及“云数据”与企业大数据的保护缺失成为我国大数据时代信息安全刑法保护在立法上的主要问题;“国家秘密”与“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解释在强大的大数据挖掘技术面前同样也显得无从适用;而信息数据的财产化保护理论虽然具有一定的创新性,但是在应对大数据时代信息数据的广泛性、流动性、及时性与多归属性的特性之时信息数据的财产化也同样遭遇了“滑铁卢”。本论文从大数据时代的安全隐患着手,指出目前我国刑法在大数据时代中对信息安全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在经过细致考察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性提出一些改进措施,以期增强我国刑法与大数据时代环境之间的契合度.
[关键词]:大数据 网络安全 个人信息 个人隐私 网络犯罪 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