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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题目: |
浅议实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几点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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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会员: |
panmeimei |
提交日期: |
2023-10-09 12:54:49 |
文档分类: |
保险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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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 |
6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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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的出台背景 二、实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后出现的最大三大争议 三、现行交强险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一些问题及有待完善的地方 四、费率的厘定上面的几点思考
内 容 摘 要
2004年5月1日,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始施行。根据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应的在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强制保险的经营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为代办模式;二为商业化模式。前者是指保险人接受政府委托代为经营强制保险业务,实行“无亏无盈”的经营原则,由政府向保险公司支付代办费;后者是指保险公司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来经营强制保险业务,政府通过审批条款、费率来进行必要的调控。在我国制定《强制保险条例》的过程中,权力部门主张强制保险应当具有更多的社会公益性,宜采“无亏无盈”的经营原则。 交强险实施后争议不断,主要有三大争议:对于交强险中的无责赔付很不理解;暴利说;对保险责任限额的争议。 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由法律直接规定,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由政府予以调整。赔偿责任限额法定也是强制保险的强制性表现之一。确定责任限额应当坚持如下原则:第一,公平保障原则。二,基本保障原则。第三,符合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原则 强制保险的费率水平是否合理将直接决定该制度的推行能否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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