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内容摘要………………………………………………………3
最大诚信原则在我国保险业的现状…………………………4
保险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4
保险在社会管理功能中的作用……………………………4
诚信道德观念还需进一步增强……………………………4
保险诚信培育体系不健全…………………………………5
投保人诚信观念淡薄………………………………………5
信用自律意识不强…………………………………………5
保险法律不健全,诚信执法监管力度不够………………5
最大诚信的产生和发展………………………………………6
2.1.最大诚信原则释义………………………………………6
2.2.最大诚信原则的起源及应用……………………………7
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合同中的分解…………………………7
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合同运行中的要求……………………8
保险合同订立阶段……………………………………………8
保险合同订立后至保险事故发生后的理赔阶段……………9
弃权与禁止反言在保险合同中的运用………………………11
结论……………………………………………………………16
参考文献………………………………………………………18
内 容 摘 要
本人在从事保险行业十多年的实践中,对保险原理中的“最大诚信原则”可谓有着深刻的理解。诚信是社会的道德规范,而在关乎国计民生的保险行业里,如果说“保险法”是保险业生存发展的根本制度保证,那么“最大诚信原则”可谓是行业赖以生存发展的底线和灵魂。本文结合个人实践与相关理论文献,就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运用和意义作系统性论述。
诚信原则在法制史上可谓源远流长。在民法中作为帝王原则的诚信原则不是一开始就规定在各国的民法典中的,它的确定经过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2】。随着诚信原则的发展,它已经不再局限于民法范围之内,而扩大到民商法的各个领域,而《保险法》则将其具体化,发展为最大诚信原则,也扩大到整个经济学领域。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而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也有着更重要的意义。在保险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最大诚实信用原则”,也即本文所称的“最大诚信原则”。从现代保险经营原则来看,现代保险的经营是依据“大数法则”为基础开展的,在“大数法则”下,保险人所收缴的保险费构成用于赔偿或给付的保险基金【2】。与普通商业合同相比,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条款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这就要求保险人也要坚持最大诚信原则,在合同订立前应该主动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对于责任免除条款还要进行明确说明。因此,在这种交易下诚实信用的道德规范上升到法律规范就要比一般商业合同诚实信用的法律规范增加力度,即本文所谈的“最大诚信原则”。另一方面,保险人应该主动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对于责任免除条款还要进行明确说明。投保人还必须履行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以便让保险人可以根据危险程度的大小相应的修改保险费。我国2009年新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本文论述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和保险业中的运用和体现,分析最大诚信原则在我国保险法和保险业中作用和意义。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各个领域,最大诚信原则在其中的作用和意义也不断凸显,也对保险业最大诚信原则的进一步健全、监管和宣传教育推广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