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绪论
(一)保险投资业务的发展
二、我国保险资金投资结构与海外保险资金结构与运用的简要评析
(一)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状况
(二)美国保险资金运用状况
(三)英国保险资金运用状况
(四)日本保险资金运用状况
(五)韩国保险资金运用状况
三、我国保险投资监管与海外保险投资监管法律规定的一般特点
(一)确认和保证保险资金运用方式的多元性
(二)保险投资比例的限定性
(三)关注寿险投资结构的不同性
(四)加强证券投资的管理
四、我国保险风险投资法律方面存在的制约因素
(一)我国保险业风险管理水平较低,风险管理理念不强
(二)较为注重显性风险管理,对隐性风险管理重视不够
(三)较为注重内生风险管理,忽视外生风险管理
(四)未能建立起有效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风险管理决策缺乏依据
(五)风险管理理论滞后,风险管理人才不足
五、完善我国保险投资监管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
(一)应当确立在安全性的前提下保护保险公司实现尽可能多的盈利的指导思想
(二)完善投资环境
(三)确认和保护保险投资文体在保险投资方式上有一定的选择权
(四)在立法上放松投资方式的同时,控制投资比例
(五)法律应当对寿险和非寿险的保险投资作出区别性规定
(六)尽快建立一套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早期风险监管监测预警系统
(七)保险投资的风险控制应把握好“一个核心、两个方面、三个阶段”的基本原则
结论
参考文献
内 容 摘 要
保险投资是现代保险业存在与发展的关键,保险市场日益加剧的竟争态势,使的保险公司传统的依靠承保业务获取盈利的方式已经越来越不适应保险业进一步发展的需要。我国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保险资金运用,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80-1987年,为无投资或忽视投资阶段,保险公司的资金基本上进入了银行,形成银行存款;第二阶段从1987-1995年,为无序投资阶段,由于经济增长过热,同时又无法可循,导致盲目投资,房地产、证券、信托、甚至借贷,无所不及,从而形成大量不良资产;第三阶段始于1995年10月,为逐步规范阶段,1995年以来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简称《保险法》,下同)、《保险业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保险法律法规,但由于限制过紧,加之1996年5月1日以来的7次利率调整,使保险业发展带来新的问题,尤其使寿险业的利差损进一步扩大,因而,政府曾多次调整保险投资方式,但仍未解决利率下调对保险公司带来的压力,尤其难于解决寿险公司日益扩大的利差损。本文拟在比较我国及国外一些国家保险投资的结构和比例,保险投资监管法律规定之特点的基础上,提出制约我国保险风险投资的因素,对完善我国保险投资监管法律制度提出了若干拙见。
关键词:保险投资、保险法、监管、风险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