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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题目: |
最大诚信原则的经济学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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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会员: |
panmeimei |
提交日期: |
2023-10-09 12:37:25 |
文档分类: |
保险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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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 |
1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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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序论 1、内容摘要;二、本论 (一)最大诚信原则在我国的现状 1、诚信道德观念还需进一步增强; 2、保险诚信培育体系不健全; 3、投保人诚信观念淡薄; 4、信用自律意识不强; 5、保险法律不健全,诚信执法监管力度仍显不够;(二) 最大诚信的产生和发展1、最大诚信原则释义; 2、最大诚信原则的起源及应用; (三) 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合同中的分解 (四) 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合同运行中的要求 1、保险合同订立阶段; 2、保险合同订立后至保险事故发生后的理赔阶段; (五) 弃权与禁止反言在保险合同中的运用 三、结论
内 容 摘 要
在民法中作为帝王原则的诚信原则不是一开始就规定在各国的民法典中的,它的确定经过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随着诚信原则的发展,它已经不再局限于民法范围之内,而扩大到民商法的各个领域,而《保险法》则将其具体化,发展为最大诚信原则,也扩大到整个经济学领域。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而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也有着更重要的意义。在保险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最大诚实信用原则”,也即本文所称的“最大诚信原则”。本文将对最大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重要性做一阐述,并加以延伸至最大诚信原则在经济学中的作用和意义。从现代保险经营原则来看,现代保险的经营是依据“大数法则”为基础开展的,在“大数法则”下,保险人所收缴的保险费构成用于赔偿或给付的保险基金。与普通商业合同相比,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条款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这就要求保险人也要坚持最大诚信原则,在合同订立前应该主动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对于责任免除条款还要进行明确说明。因此,在这种交易下诚实信用的道德规范上升到法律规范就要比一般商业合同诚实信用的法律规范增加力度,即本文所谈的“最大诚信原则”。另一方面,保险人应该主动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对于责任免除条款还要进行明确说明。投保人还必须履行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以便让保险人可以根据危险程度的大小相应的修改保险费。本文还论述了最大诚信原则在民事(刑事)诉讼法、商法等方面的体现,分析最大诚信原则在我国新经济制度下的具体体现、作用和意义。我国2009年新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在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各个领域,最大诚信原则在其中的作用和意义也不断凸显,也对最大诚信原则的在整个经济社会领域中的构建、健全、监管和宣传教育推广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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