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国家实施的法定保险
1.保险范围的全面性和保险金额的统一性。
2.对医疗机构来讲,增加了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的规定。
3.保险人不能拒保和随意地解除保险合同。
4.保险责任自动产生。
二、配套制度缺乏所带来的问题
1.社会救助基金要成立、运作困难重重
2.国务院的《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难产
三、加快配套制度建设步伐
1.保险公司方面:
(1)应当先行赔付,杜绝拖欠或拒赔。
(2)要注意处理好第三者责任保险实施时间性和地域性差异所带来的问题。
(3)要处理好第三责任险保险额度过低与实际赔偿高的问题。
(4)要处理好保险费率差异管理的问题。
2.社会救助基金方面,要处理好社会救助基金对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的垫付问题。
3.医院方面,要界定好医院在垫支抢救治疗费用中的义务问题。
4.司法程序方面,应设立一个保险人的暂付义务和暂时保险金的归还请求权来处理司法程序上遇到的问题。
5.交警处理方面,以往在处理交通事故时,交警部门有权扣留肇事车辆,也可要求肇事司机交纳医疗保证金。
内 容 摘 要
本文针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后,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仍难以实施,重点针对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实施配套制度落后会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及对策,最后还就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的实施还需要多方面(保险公司、交警、机动车所有人、医院、司法程序、社会救助基金方面)配套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 第三者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 社会救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