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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改革初探——从行政复议的法律性质说起

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改革初探——从行政复议的法律性质说起
上传会员: panmeizi
提交日期: 2013-10-02 08:36:25
文档分类: 工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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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改革初探
——从行政复议的法律性质说起
[摘 要] 本文从行政复议法律性质的理论层面人手,分析我国当前行政复议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并就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改革提出初步设想。
[关键词] 行政复议 法律性质 司法化
一、行政复议的法律性质
(一)从形式与实质的角度看
在形式意义上,以国家机关的性质为准,一般将行政机关从事的所有活动都归于行政行为;在实质意义上,以具体行为的性质为标准,行政机关所从事的活动有一部分具有司法性质。我国行政复议制度是在行政系统内运行的,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而非司法机关,其行使的是行政职权。行政复议是行政复议机关以特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对象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行政内部的监督机制和救济途径。并且,在行政诉讼中,行政复议作为具体行政的一种类型,受到人民法院司法审查。这些都是行政复议的“行政性”之所在。另一方面,行政复议又不同于一般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是一种解决行政争议的机制,其运行中一般存在三方主体:即行政复议机关、行政相对人(行政复议申请人)和作出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复议机关作为独立于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外的“中间者”对后两者的争议作出裁断,行政复议的进行也被要求遵循类似于司法程序的较为严格、规范的程序。这些又是行政复议的“司法性”之所在。因此,说行政复议是“形式上的行政行为和实质上的司法行为”或者是“兼具行政和司法双重色彩的行政司法或准司法活动”都是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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