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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题目: |
共享汽车行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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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会员: |
00bym123 |
提交日期: |
2023-03-11 11:26:47 |
文档分类: |
工商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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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汽车行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需要:5 积分) 如何获取积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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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 |
8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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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共享汽车行业管理存在的问题1 (一)入市审查不到位,法律法规缺失1 (二)资金流动性风险大 ,行业监管缺失1 (三)城市空间被压榨,技术管理水平低2 二、共享汽车行业管理问题产生的原因3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3 (二)行业监管薄弱3 (三)停车及续航难4 三、共享汽车行业管理优化建议4 (一)法律方面建议4 (二)行业监管方面建议5 (三)停车及续航等技术方面建议6 参考文献8
共享汽车行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共享汽车行业管理存在的问题 共享汽车行业管理在法律方面存在行为主体难以确定,法律责任认定困难的问题。 (一)入市审查不到位,法律法规缺失 依托一个网络共享经济平台,基于同一所有权将闲置汽车资源实现使用权转让,从这个角度可以看出,共享经济法律关系是在传统意义上的租赁关系而非商业买卖关系,所以行为主体的确认就尤为重要。 在基于信任基础之上的共享汽车使用权转移的过程当中,一旦出现任何纠纷,行为主体人的难以确定也就导致了问题解决的难度升级。一方面就现在的市场环境而言,消费者在使用线上租赁之后,平台或者共享汽车运营商无法确认租赁人与使用人为同一个行为主体,例如驾驶人非租赁人而租赁人并无驾驶执照等问题,这就可能在出现纠纷后无法明确事故双方责任。另一方面,消费者在使用过程当中出现任何问题,无法清楚地明确共享汽车运营商以及共享平台之间法律关系。通常来说,共享汽车运营商与共享平台处于居间合同关系时,共享平台需要向共享汽车租赁双方履行的义务并不平等,仅需要向委托方负责,就可能导致在出现纠纷之后运营商与共享平台之间相互推诿而无法满足消费者诉求。当运营商与共享平台仅处于代理关系时,虽然消费者能直接找到责任双方寻求解释,但对于法律层面来说第三方代理行为在我国司法领域中本就是一个无效代理行为,这就导致了在纠纷处理当中司法部门难以判定双方责任,合理解决纠纷满足双方意愿。 对于断续性租赁方式而言,在出行过程当中遇到任何事件都难以界定双方责任。对于行驶过程中遭遇事故,无法界定责任归属为租赁人还是使用人或者所有者。车辆也无事前事后核检,共享汽车遭遇损失同样也无法界定事故责任,通常企业在发现损害后立即对最近一次租赁人发出索赔,在没有证据显示损害人的情况下这显然也是有失公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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