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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题目: |
论古代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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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会员: |
Mktv1520 |
提交日期: |
2018-06-22 22:04:31 |
文档分类: |
法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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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古代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 (需要:4 积分) 如何获取积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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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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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5773 论古代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 在中国封建社会,官员和贵族除了政治、经济方面的特权之外,中国古代法律从维护等级制度出发,赋予贵族官僚各种特权,尤其是刑法上的特权。中国古代贵族官僚刑法特权制度缘起于西周,发展于魏晋南北朝,成熟于隋唐,最终构成中国传统社会法律的基本特征。 一、古代官僚贵族法律特权制度的缘起 中国古代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特别是在刑罚方面,这种制度主要缘起于秦汉时期。但是在西周时就有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基本制度。特别是“刑不上大夫”这一规定将一些明文规定的刑事处罚不适用于“大夫”或是“公族”等一些特殊的阶层。对于官僚贵族犯罪可以用“放逐”、“赎”等方式来替代应受的刑罚。对罪行极其严重的官僚贵族以自杀的方式以示优待,避免其受辱。到了秦朝,虽然秦崇尚法家思想,特别是先秦时期的法家代表性人物韩非子主张的“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知,智者拂能辞,勇者拂敢争,刑法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注释: 《韩非子·有度》]即无论什么人犯罪,都要绳之于法。但是即使这样也不能废除官僚贵族享有法律上的特权。法家倡导的原则是消除了旧的贵族法律特权,同时确立新的法定等级特权。对于官吏及有爵位的人允许用钱赎罪,赎死,赎宫等仅适用于少数的上层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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