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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题目: |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惩罚性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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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会员: |
panmeizi |
提交日期: |
2014-03-01 12:04:11 |
文档分类: |
法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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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惩罚性赔偿金 (需要:26 积分) 如何获取积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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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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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6055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惩罚性赔偿金 [摘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本条关于增加一倍的赔偿,并不是补偿性的赔偿,而是惩罚性的赔偿。 [关键词] 欺诈行为 补偿性的赔偿 惩罚性的赔偿
惩罚性赔偿金,在一般情况下,是指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也包括违约行为的损害赔偿。它是由侵害人向受害人支付超过实际损失之外带有惩罚性的赔偿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是发生在消费领域中的损害,按照发生的场合分析,应当是在合同的领域,而不是侵权行为的领域。因此,我国现行立法上的惩罚性赔偿金,只适用于违约行为的损害赔偿,不适用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我国的民事立法确认消费领域中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这在立法上是一大突破。这对于民法理论的发展和民事立法的进步,以及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大、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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