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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题目: |
论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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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会员: |
panmeizi |
提交日期: |
2014-02-28 14:29:39 |
文档分类: |
法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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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 (需要:26 积分) 如何获取积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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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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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6171 论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 [摘要]2007年3月16日我国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和同年8月修改的《物业管理条例》虽然从法律层面上对业主委员会的问题作出了一些相应的规定,但是,对于我国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及诉讼主体资格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现状的业主委员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不具备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由于这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能独立提起或参加诉讼的主体资格,导致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中仍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为了使业主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笔者以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为基础,论证业主委员会能够作为独立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可行性和合法性,从而进一步促进业主委员会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 业主委员会 法律性质 法律地位 诉讼主体 资格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代表组成,代表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集中的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1]《物权法》第八十三条明确了业主委员会,可以“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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