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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题目: |
过失共同犯罪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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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会员: |
panmeizi |
提交日期: |
2014-02-27 15:35:48 |
文档分类: |
法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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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共同犯罪探析 (需要:26 积分) 如何获取积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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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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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6208 过失共同犯罪探析
[摘要] 不管在理论上承不承认过失共同犯罪,在实践中却是客观存在的。本文从过失共同犯罪成立的必要性及其范围,过失共犯的“共同注意义务”及过失共犯中各行为人之间刑事责任的承担提出自己肤浅的见解,请指正批评。 [关键词] 过失共同犯罪 共同注意义务 刑事责任 刑法理论界的通论认为,共同犯罪必须存在共同的主观罪过,换而言之,各个共同犯罪人之间的主观上应当存在犯意联系,因而各个共同犯罪人在主观上应当是故意而不可能存在过失。基于此,过失共同犯罪通常认为是难以成立的。如我国现行刑法典第25条第2款规定:“两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过失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犯罪分别处罚”。由此可见,我国现行刑法是明文规定反对过失共同犯罪的。 有的国家虽然在立法上否认共同过失犯罪,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持有不同态度。如我国2000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罪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济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在实践中规定了过失共犯,刑法典与司法解释的矛盾规定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许多不便,也不利于刑事立法与司法活动的有效实行。 在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共同过失犯罪已经是一个不容忽视,客观存在的现象,尤其是在一些分工细密、机械化程度发展很高的行业,一些重大事故的发生往往并不是由个人造成的,而是数人共同过失导致了符合构成要件的危害后果。因此对客观上已存在的共同过失犯罪进行理论上的研究是十分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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