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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题目: |
浅论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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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会员: |
panmeizi |
提交日期: |
2014-02-27 12:19:11 |
文档分类: |
法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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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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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6390 《浅论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
[摘 要] 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是指通过可以让社会公众知悉的形式将物权变动的状况加以展示,从而决定物权变动效力的法律原则,是贯穿于物权法之动态范畴的基本原则,亦是物权法上较为重要的问题。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建立在物权公示而产生公信力的基础上,不动产物权登记是典型的物权公示形式,具有决定物权转让、物权推定和善意保护的法律效力。我国物权法规定,善意取得需符合以下要件: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关健词] 善意取得 不动产善意取得 公示公信原则 交易安全
引言 随着物权法的出台,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有越来越多的体现,审判实践中也经常出现此种案例。例如,吴某于1992年购买苏某名下房屋一套,交付购房款后,双方未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过户手续,产权登记仍在苏某名下。2006年,苏某又将上述房屋卖给张某,张某看过苏某房产证后,表示有意购买房屋,支付了合理的购房款,并到房屋管理部门登记过户,现房屋产权登记在张某名下。吴某得知后,认为自己买房在先,应当是房屋的产权人。吴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苏某与张某的购房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苏某与吴某的行为,张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支付了合理的购房款,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应当认定为有效。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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