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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国家行为及其不可诉性

试论国家行为及其不可诉性
上传会员: panmeizi
提交日期: 2014-02-27 10:53:30
文档分类: 法律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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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国家行为及其不可诉性
[摘 要] 
国家行为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做出的有关国防、外交及其某些涉及国家重大公共利益的行为。国家行为包含了对内、对外两种意义。
判断国家行为的标准关键是看该行为是否具有较强的政治性,是否涉及国家主权的运用。国家行为的范围仅仅限于国防、外交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总动员等行为。国家行为免受司法审查是各国的通例国家行为不可诉主要是出于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的考虑,任何个别的利益都要服从国家利益。当国家行为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损时,国家应当通过行政补偿来给予受害人救济。
[关键词] 国家行为 政治性 不可诉性 国家利益 行政补偿

国家行为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称呼。英国称为“国家行为”(act of state),法国和日本称为“统治行为”(acte de gouvernement),美国称为“政治行为”或“政治问题”(political questions)。 世界各国及其法学界对国家行为的概念和范围的理解与规定不尽相同,然而绝大多数的国家和学者还是都承认国家行为不属于法院的审查范围,不受法院审理(也就是本文说的“不可诉性”)。在我国,法学界对于什么是国家行为,包括哪些行为,国家行为何以免受司法审查的原因等问题也存在较大的分歧。那么,到底什么是国家行为?国家行为的判断标准和范围是什么?为什么国家行为不受司法审查?因国家行为造成了损害又该如何赔偿?本文试对以上问题做一些简单的阐述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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