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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构建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

论构建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
上传会员: panmeizi
提交日期: 2014-02-27 10:11:47
文档分类: 法律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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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构建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
[摘要] 新的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但是其适用范围只局限于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排除对个人的适用。在市场经济日趋完善的今天,个人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地位日益突出,同时也面临更多的经济风险。显然,新的破产法不能适应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急需建立。
本文以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问题为文章论述核心,通过阐述个人破产的定义,比较各国关于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具体立法例,运用法社会学、法经济学、法理学等论述方法论证了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在中国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构建制度当中的几个具体问题加以论述。
[关键词] 个人破产 必要性 可行性 制度构建
前言
    个人破产,在国外又叫自然人破产,即个人因消费或经营活动的某种变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通过法定的程序清偿债务的行为。各国关于破产能力的规定大体可以分为两种形式:商人破产主义和一般人破产主义。商人破产主义是指有权进行破产程序的主体仅限于商人,其他人不能被宣告破产。意大利、比利时和法国旧法采此立法主义。一般破产主义是指破产法对于商人及一般人均得以适用。德国、日本、英美法系等国家采此立法主义。相比之下,我国的破产法适用范围明显具有狭隘性。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于1994年起草,历经12年多次修改,终以新装亮相。可以说,这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具有标志性的一部法律。但是破产法将主体范围限定为所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排除其他经济组织以及自然人,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作为这部法律艰难“诞生”的见证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的采访中,也坦言“这个法只能算‘半个《破产法》’”。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个人破产立法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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