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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题目: |
论缔约过失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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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会员: |
darer |
提交日期: |
2013-12-24 18:07:09 |
文档分类: |
法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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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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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9555 论缔约过失责任 [内容摘要]缔约过失责任作为广义合同责任的有机环节是民事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进行研究,于理论创新和司法实践都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由于实证研究的缺失,学界的探讨有流于空洞化的趋向,对于缔约过失研究并无裨益。本文将跳出这个思路,以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演进为线索,以价值定位为先导,经济分析为工具,利益衡平和效率优化为要义与归宿,同时兼顾经济正义下的伦理正义,从规范和实证角度完成对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阐释。通过价值定位分析、法理基础探讨、规范构成分析和经济实证分析以形成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基本框架。 [关键词] 过失责任 经济分析 先合同义务 交易成本 一、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提出及其发展。 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由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最早见于其1861年发表的《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全时之损害赔偿》一文。文中他指出:“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的积极义务范畴,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应尽善意必要的注意。法律所保护的不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的契约关系亦应包括在内,否则,契约关系将暴露于外不受保护,缔约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他方疏忽或不注意的牺牲品。”耶林学说动摇了无合同就无责任的实证契约法之绝对合同责任理论,肯定了当事人因缔约行为而产生了一种类似契约的信赖关系,此种关系属于债的关系,从而完善了债法理论。它还强调了当事人在契约缔结中基于诚信观念的照顾和注意义务,从而延展了合同责任范畴,为整合合同责任制度形成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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