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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题目: |
论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与发展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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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会员: |
panmeizi |
提交日期: |
2013-09-12 13:53:23 |
文档分类: |
法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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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摘 要]人民调解制度首创于我国并在一定历史时期表现出了巨大的生命力与特别的制度价值,被誉为“东方经验”。特别是《人民调解法》的颁布和施行,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对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但是新颁布的《人民调解法》部分具体内容例如人民调解受案范围、人民调解程序等笔者认为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确定。 [关键词] 人民调解制度 仲裁 《人民调解法》 人民调解员 一、我国人民调解制度概述 1、人民调解的概念与特征 辞海将“调解”定义为:通过说服教育和劝导协商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以及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解决纠纷。在我国,是处理民事案件、部分行政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的一种重要方法。[《辞海》(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1990年版,第453页。]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在我国已经存在很长时间了,而人民调解制度是指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据一定标准居中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的一种调解制度。人民调解不同于一般的调解方式,具体表现在:首先,主持者为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同于其它民间调解是以个人作为调解人,同时人民调解制度从组织机构、人员产生到程序效力等各个方面在法律上都有所规定,组织化法制化程度较高。其次,人民调解要依据一定的标准。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三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也就是说人民调解应当依法依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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