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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题目: |
不安抗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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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会员: |
panmeizi |
提交日期: |
2013-09-12 10:49:56 |
文档分类: |
法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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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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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 在具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成立后,如果发生后履行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而可能危及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债权实现时,如果仍然强迫先履行一方先为履行,则必然有悖公平原则。为避免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蒙受损害,法律中有必要设置一项特别制度提供法律救济。该特别制度在大陆法体现为不安抗辩权,在英美法则体现为预期违约制度。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也被称为异议权,其功能在于通过行使权利而使对方请求权消灭,或使效力延期发生。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合同义务)的权利。所谓不安抗辨权制度,又称为先履行抗辩权,具体是指“当事人一方应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之财产于订约后显著减少,有难为给付之虑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出担保前,得拒绝自己之给付。”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其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根据合同约定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之虞时,在对方没有对待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我国的《合同法》将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和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有机结合,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不安抗辩权制度。本文对《合同法》中有关不安抗辩权的规定进行分析,试探讨其适用条件及实践中所起作用。 不安抗辩权源于德国法,又称拒绝权,它与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一起,对双务合同中的先履行一方提供了法律保护。我国新修订的《合同法》在承继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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