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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题目: |
论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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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会员: |
panmeizi |
提交日期: |
2013-09-12 08:46:48 |
文档分类: |
法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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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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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承担
当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大量存在,不仅挫伤的人们对广告的信任,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以及商品经营者之间正当的消费关系,扰乱了社会市场经济秩序,阻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虚假违法的广告泛滥,已到了非治不可的地步! 一般来说,虚假广告应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含义:1.虚假广告严重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是一种广告违法行为。2.虚假广告违反了广告的真实性原则。3.创作和发布虚假广告的目的是通过欺骗或误导消费者来获取营利。 由此,我们可以对虚假广告下这样的定义:虚假广告是指在广告活动中对商品或服务的内容作不真实的宣传,欺骗或误导消费者采取购买行动,侵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1993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关于认定处理虚假广告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应从两个方面对虚假广告进行认定:1.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本身是否客观、真实;2.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和服务所能达到的标准、效用,所使用的注册商标,获奖情况以及产品生产企业和服务提供单位等)是否真实。而在广告监管体系相对完善的部分西方国家,认定一则广告是否属于虚假广告还应考虑其是否具有误导消费者的作用。 虚假广告的行为主体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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