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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题目: |
从吴英集资诈骗案看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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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nmeizi |
提交日期: |
2013-09-11 14:52:26 |
文档分类: |
法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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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吴英集资诈骗案看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 吴英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吴英所借资金究竟系用于正常经营活动,还是个人挥霍挪作他用,成为了判决的关键。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 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活动已成为近年来金融领域内涉及面广泛,社会危害性严重的高频犯罪。这些犯罪活动,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更严重的是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严重地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社会不稳定。本文根据刑法关于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法精神,结合广为法律界、社会大众评论的吴英集资诈骗一案,分析两罪的区别所在。 一、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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