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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题目: |
论商标法上的在先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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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会员: |
Tanggunping |
提交日期: |
2023-03-01 18:30:56 |
文档分类: |
法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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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 |
4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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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标法上的在先权利 [摘 要] 2013年新修订的<<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本文将结合我国商标法发展历程,对商标法在先权利的理论基础和制度构造进行解析。一方面将系统梳理商标法的知识产权法解释,另外一方面讲论述我国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以及解决方法。 [关键词] 商标法;在先权利;知识产权;解决办法 目录 [关键词] 商标法;在先权利;知识产权;解决办法1 一、我国商标法中在先权利概念及范围解释1 二、在先权利的知识产权法解释2 三、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4 商标的根本作用在于区分商品及服务,因此注册商标首先应避免与在先申请或者注册的商标相冲突;又因商品及服务所涉及的权利范围并不局限于商标权,为避免造成混淆,注册商标也不应与他人其他权利相冲突3。《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便是对此立法精神的具体描述,故本条规定的现有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主要包括其他知识产权及《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相关人身权利的规定。4 由于在先权利是一个动态的开放的权利体系,我国商标法只是对某些在先权利作了特殊规定,其他的在先权利并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并且法益的存在更增加了在先权利的模糊性。因此对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在先权利的概括性条款的理解就有很大的随意性,这也导致了商标无效相对事由的规范存在漏洞,商评委和法官对于哪些权利是在先权利,构成侵犯不同类型的在先权利应该满足的前提条件,是否构成对在先权利的侵犯就会有不同的理解,不可避免的会出现认定事实相互矛盾的情形。例如,在“功夫熊猫”案中,商评委认为商品化权既不是法定权利也不是法定权益,从而不支持梦工厂公司的主张,而法院经审理则做出了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说成的在先权利的结论。4 四、如何解决商标权与在先权之间的冲突4 结语5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商标法体系将进一步完善,商标法还需进一步界定在先权利,在先权利人也要动用法律的武器主动维权,商标利益相关方也要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克服侥幸心理,司法系统也应各司其职,共同捍卫法律的尊严。5 参考文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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