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听证制度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和灵魂,其作为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听证制度源于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是天赋人权在行政领域中的延续。1946年,美国公布实施了《联邦行政程序法》,首次以成文法形式明确规定了行政听证程序。改革开放后的中国,开始建设法治社会,听证制度便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于20世纪80年代末进入中国,并在民主政治进程中得到快速、稳健发展。但听证制度毕竟是外来事物,对中国社会来讲是新事物。由于我国现代法制的发展起步较晚,法学理论发展不完善,社会整体对听证制度的重要性意识觉醒尚晚,认识不够深刻,故而在听证的实践中出现一些问题,致使听证制度的设计初衷尚未完全显现。虽然,听证制度与中国社会、政治体制的融合,不会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但社会发展的现实又要求它快速发展和完善起来。听证制度对社会发展的作用引起整个社会的注意,它应向着更公正、更有效的方向发展,我们应大胆改革现有体制,扭转现有对听证的不良观念,促进行政听证制度的发展。
听证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理解。广义的听证泛指行政机关听取当事人意见和程序;狭义的听证特指行政机关以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当事人意见的程序。我国关于听证有三重涵义:第一,听证是现代行政程序法之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二,听证是一项具体的行政活动程序;其三,听证是行政相对方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行政权利。其内容一般包括:听证范围;听证主持人;当事人;案卷制度,以及具体的行政听证的步骤,涵盖了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的各个领域。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中存在的问题:首先,听证制度现阶段在政府行政领域中应用的范围十分有限,远没有达到“广泛”的程度,从而阻碍了群众听证意识和听证制度本身的发展,助长了行政机关滥用公权的不良行为,实质上阻碍了行政目标的实现,累及整个社会的民主法治进程。
第二,现阶段我国听证制度存在直接参与机制上的局限,即决定听证举行与否的权力优势,明显地掌握在政府一方。行政相对人在听证设置权上的弱势,是阻碍听证作用发挥的重要因素。
第三,行政听证主持人现在的作用机制使主持人对行政机关有过分的利益依赖,使主持人的独立性、公正性大大降低,对主持人的任用方式亟待改进。
第四,目前听证结果效力不高且缺乏监督,从而有听证“作秀”之说,“听了白听”、“听而不证”的现象极大地影响了听证制度在中国的发展。
更重要的是:从我国行政听证程序中存在的问题中凸显出来的导致行政听证制度诸多缺陷的根本问题是施政体制和社会整体对听证的观念问题。
为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应该完善我国的行政法法律规范,统一行政听证程序制度的原则理论,完善行政听证具体程序的规定,使之成为完善的、有效的对听证活动程序合法与否的监督机制,以便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扩大听证范围,使民众能更便利、更直接地参与到行政决策过程中来。建立类似美国“行政法官”制度的听证主持人任免机制,保证听证主持人的独立性、公正性。对当事人的权利规定要继续完善,充分考虑当事人本身应具有的合法权利,在法律中以明文规定。
关键词 听证制度;内容;问题;发展与完善
目 录
摘要I
引言1
一、 行政听证制度概述2
(一)行政听证制度的含义2
(二)行政听证制度的意义2
(三)行政听证的分类2
(四)听证的具体步骤5
二、我国听证制度的现状7
(一)我国现有听证制度的法律规定7
(二)行政听证制度存在的不足9
三、行政听证制度存在不足的原因分析15
(一)行政听证制度不足的法律原因15
(二)行政听证制度不足的社会原因15
四、 我国听证制度的完善16
(一)正式听证程序适用范围的适用与完善16
(二)听证主体的适用与完善20
(三)进一步完善听证程序的效力及监督24
五、 结语26
参考文献27
致谢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