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6年7月12日,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仲裁庭作出非法无效的所谓最终裁决。但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称《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以及有关事实,国际仲裁法庭对中菲南海争端案并无强制性管辖权,理由和依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菲律宾的诉求事项不属于国际仲裁庭的管辖范围。菲律宾诉求的三个核心问题,即历史性权利“九段线”的合法性问题、海洋划界问题、岛礁的法律地位判断问题,均不是《海洋法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问题。
其次,中国与菲律宾之间的双边文件及《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排除了国际仲裁庭的管辖。双边文件与《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对中国与菲律宾均有法律约束力.双方有关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解决在南海的争端的承诺构成了条约义务,从而排除了《海洋法公约》强制解决程序的适用。
再次,菲律宾未尽力履行交换意见的义务,不符合《海洋法公约》第283条有关仲裁程序启动的前置程序条件。
最后,中国对《海洋法公约》保留声明,排除了国际仲裁法庭对涉及海洋划界、历史性权利争端问题的管辖。
关键词:南海争端;管辖权;管辖范围;条约保留;历史性权利;交换意见义务
目录
摘要I
一、中菲南海争端管辖权问题的提出1
(一)案件由来1
(二)菲律宾诉请的主要内容2
(三)《海洋法公约》对强制性仲裁管辖设定的限制条件2
(四)中菲南海争端不符合《海洋法公约》规定的限制条件4
二、中菲南海争端不符合仲裁庭受案范围的限制条件5
(一)仲裁庭受案范围的限制条件5
(二)菲律宾第1-3项诉求:中国南海“九段线”制度违反公约5
(三)菲律宾第4-10项诉求:岛礁的法律地位6
(四)菲律宾第11-13项诉求:中国海洋行为违法7
三、中菲南海争端不符合仲裁前置性程序的限制条件8
(一)仲裁前置性程序的限制条件8
(二)《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排除了仲裁庭的管辖8
四、中菲南海争端不符合争端方“诉前义务履行”的限制条件10
(一)争端方“诉前义务履行”的限制条件10
(二)菲律宾末善意履行交换意见义务10
(三)菲律宾末充分交换意见11
五、中菲南海争端不符合争端方保留范围的限制条件12
(一)争端方保留范围的限制条件12
(二)历史性权利问题只能在海洋划界过程中解决12
(三)岛礁地位请求本质是海洋划界问题12
六、结论14
(一)中菲南海仲裁庭没有管辖权14
(二)中菲南海仲裁案对于中国保护海洋权益的启示14
参考文献15
致谢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