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引言- 1 -
一、解读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程序的规定- 2 -
(一)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程序修改的亮点——与修订前的民事诉讼法的对比分析- 2 -
1、再审事由的明确- 2 -
2、再审程序的规范- 3 -
3、检察院抗诉权的加强- 3 -
(二)本次修改的进步意义- 3 -
(三)本次修改仍然存在的问题- 4 -
1、再审程序启动主体规定的不足- 4 -
2、再审事由存在的瑕疵- 4 -
二、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民事再审程序中相关问题的比较研究- 5 -
(一)国外关于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和再审事由的规定- 5 -
1、法国- 5 -
2、德国- 6 -
3、日本- 7 -
(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再审程序- 7 -
三、对我国民事现行再审程序存在问题的反思- 8 -
四、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完善- 10 -
(一)重新界定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的范围- 10 -
1、学者关于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的不同观点- 10 -
2、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之范围的应然界定- 11 -
(二)进一步明确民事再审事由- 12 -
1、关于“新的证据”的理解- 13 -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13 -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14-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14 -
5、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5 -
6、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5 -
7、应该规定提起再审的限制条件- 15 -
结论- 16 -
浅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完善——以再审启动主体和再审事由为视角
【摘要】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了。本次修改主要对民事再审程序进行了完善,细化了再审事由,规范了具体的再审程序,取得了较为显著的进步。但由于本次修改并没有涉及再审主体,对再审事由的设置也不乏模糊、难以把握的地方,所以上述两方面仍有待继续改进。因此,本文通过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的对比分析以及对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相关制度的借鉴,提出完善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方案。笔者认为有必要重新界定再审程序启动主体的范围,赋予当事人再审诉权,取消法院决定再审的权力,并对检察院的抗诉权进行一定的限制,既要保护当事人的处分权又要维护好司法判决的权威性。同时要进一步明确再审事由中法律用语的含义,并对提起再审进行合理的限制,最终使再审程序充分发挥其价值。
【关键词】民事再审程序 启动主体 再审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