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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题目: |
人体器官移植引发的刑法问题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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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会员: |
Qingqingmei008 |
提交日期: |
2023-02-20 09:06:38 |
文档分类: |
法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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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器官移植引发的刑法问题探讨 (需要:50 积分) 如何获取积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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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 |
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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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体器官危害行为日益猖獗,为保护为保护公众生命健康,《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并将强摘他人器官明确规定为犯罪,《刑法修正案(八)》对人体器官犯罪的规制,有助于从根本上惩治人体器官犯罪,强化刑法对民生的保护。本文就理解《刑(八)》第37条的内容,对“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摘取其器官”、“违背当事人生前意愿或在当事人生前未表示同意的情况下,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犯罪行为的认定展开论述,作为人体器官犯罪的对象,角膜应列入器官范围,器官捐赠人的有效同意是摘取其活体器官的核心条件,医生必须履行其充分说明的义务。我国没有脑死亡的立法,脑死亡是进行器官移植立法不可回避的重大问题,建议,建立健全“脑死亡”立法机制。为解决当下器官来源紧张问题,我国器官移植立法在坚持传统的死亡标准的前提下,可以有条件地允许摘取脑死者的器官行为成为依法令的行为,从而使其正当化,这样一来,可以在维持传统的死亡标准的同时解决摘取脑死者器官而构成杀人罪的问题。
关键词 人体器官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 强摘他人器官 脑死亡
目录 摘要I 引言1 一、对于“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行为”的认定2 (一)本罪的主体2 (二)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2 (三)本罪主观方面3 二、对于“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摘取其器官行为”的认定4 (一)未经本人同意摘其器官的行为4 (二)摘取不满18 周岁的人的器官的行为5 (三)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行为5 (四)对于“违背当事人生前或生前并未表示同意的情况下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认定6 三、现有立法存在的不足及对策8 (一)对器官的调整范围过窄8 (二)对摘取脑死亡尸体器官是否构成犯罪界定不清:9 参考文献13 致谢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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