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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题目: |
论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自认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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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会员: |
ianduod2 |
提交日期: |
2023-02-20 03:46:30 |
文档分类: |
法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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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自认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需要:50 积分) 如何获取积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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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 |
7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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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认制度是国外引进的一项民事诉讼制度。自认制度可以提高诉讼的效率,降低诉讼的成本,有效的利用司法资源,所以该诉讼制度在国内民事证据法学界受到普遍的欢迎。然而,它和社会其它领域内的制度一样,移植到国内后问题也随之凸显出来,在遵循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国家里所形成的自认制度如何与我国民事诉讼体制相适应,如何解决它与传统观念、行为方式、意识形态之间的冲突。所以对自认的概念、自认的构成要件、自认的效力、自认的撤销和追复、自认的形成条件等的准确把握将有助于我们深入理解自认的法律要件设置,制度构成以及自认制度的适用环境,否则难免水土不服。在我国目前所制定的《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很多方面都没有规定或没有明确规定,所以给自认制度在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带来很大困扰。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本文进行初步的探讨并提出完善的对策。
关键词 民事诉讼 自认 缺陷 完善
目录 摘要I 一、我国自认制度的缺陷2 (一)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环境不能满足自认制度的发展需要2 (二)自认的概念不明确2 (三)自认的构成要件3 1. 自认的主体不明确3 2. 自认的客体模糊3 (四)自认的效力不明确3 (五)自认的撤销的条件和追复未作严格的规定4 (六)自认形成的前提性条件缺失4 二、 完善自认制度的构想6 (一)转变传统诉讼模式,营造适宜制度环境6 (二)明确自认的内涵和外延6 (三)明确自认的主体和客体7 1.要明确规定自认的主体7 (四)明确规定自认的效力范围及限制8 (五)完善明示自认撤回制度及默示自认的认定和追复制度8 (六)完善自认形成的程序性前提条件9 参考文献10 致谢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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