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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题目: |
论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过程中的问题及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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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会员: |
ianduod2 |
提交日期: |
2023-02-20 02:28:36 |
文档分类: |
法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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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过程中的问题及对策 (需要:50 积分) 如何获取积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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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 |
8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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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和解在西方被称之为“加害人与被加害人的和解”。世界上第一个刑事和解案列发生与加拿大安大略省基成那市,法院促使两名破坏艺术品的年轻人通过与被害人的直接沟通协商确定赔偿,并且要求加害人通过履行赔偿来作为其判处缓刑的条件。随后推广到美国和欧洲。其核心思想是通过补偿进而保障被害人的核心利益,同时为加害人创造重新回归社会的机会,恢复被受损的社会关系。刑事和解在我国发展时间并不是很长,在2013年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之中才对刑事和解有了相对具体的规定。虽然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经日趋完善,但是在适用我国国情和法律实际方面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比如刑事和解适用范围不明确,什么情形的案件适用,什么情形不适用等概念相对模糊。而且刑事和解过程中调停人的角色由案件检查、审判机关来担任存在着许多不合理的地方。法律条文方面也仅在程序法中有相关的阐述,在实体法《刑法》之中却没有关于刑事和解的具体描述,这也使刑事和解制度陷入“不合法”的境地。
关键词 刑事和解 问题 对策
目 录 摘要I 一、概述1 (一)案例简介2 (二)刑事和解的意义2 (三)刑事和解的特点................................... 3 二、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条件5 (一)主观条件5 (二)客观条件5 三、实践中出现的问题6 (一)适用范围过窄,适用条件模糊6 (二)调停人与司法机关角色重叠,当事人自愿性得不到保障7 (三)缺乏监督机制,操作存在风险性,易造成误解...... 8 四、完善对策9 (一)拓宽刑事和解使用范围9 (二)将人民调解制度纳入刑事和解过程,明确调停人角色....9 (三)设立监督评估机制10 (四)增加刑法中关于刑事和解结果作为量刑标准的相关描述11 参考文献12 致谢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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