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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题目: |
我国行政赔偿的范围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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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会员: |
ianduod2 |
提交日期: |
2023-02-20 00:34:47 |
文档分类: |
法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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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 |
8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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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的职能尤其是行政管理职能的范围得以拓宽,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都可能给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比较狭窄,仅包括了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直接损害赔偿,而对于日益突出的公有公共设施损害、精神损害、抽象行为损害等行政赔偿问题并未涉及,这已不能适应日益发展变化的社会现实。本文试就行政赔偿范围的上述问题加以探讨。
关键词 行政赔偿;赔偿范围;制度完善
目录 摘要I 引言1 一、行政赔偿制度2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2 (二)建立行政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2 1、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 2、有效地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2 二、我国现行行政赔偿范围的有关规定4 (一)可赔偿的行政侵权行为范围4 1.精神损害4 2.财产损害4 (二)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行为范围5 1.抽象行政行为5 2.自由裁量行政行为5 3.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行为5 三、我国现行行政损害赔偿范围的立法缺陷7 (一)赔偿范围过窄7 1.行为范围的受限制7 2.公共设施致人损害没有列入国家赔偿的事项范围7 (二)赔偿标准过低7 (三)行政侵权责任主体过于单一8 四、完善我国的行政损害赔偿范围9 (一)进一步扩大行政赔偿的范围9 (二)提高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标准9 (三)扩大财产直接实际损失范围10 (四)逐步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赔偿范围10 结论11 参考文献12 致谢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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