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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题目: |
论被害人能否成为伪证罪的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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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会员: |
ianduod2 |
提交日期: |
2023-02-19 19:04:19 |
文档分类: |
法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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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被害人能否成为伪证罪的主体 (需要:50 积分) 如何获取积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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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 |
6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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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我国《刑法》第305条对伪证罪进行了规定。在这规定中将伪证罪的主体限定在了证人、鉴定人、记录人以及翻译人这四类人之间。但在法律实践过程中,被害人在庭审过程中所给予的错误的案件事实是否应当追究伪证罪,即被害人能否纳入伪证罪主体的范围之中是值得考虑的。在本文中,笔者将通过对伪证罪基本的概念与侵害法益等相关基础的分析入手,先从“证人”与“被害人”两个概念的关系进行分析,得出证人与被害人不存在重合情况。并在此前提之下分无罪变有罪、有罪变无罪、罪轻变罪重以及罪重变罪轻这四种不同的被害人虚假陈述的效果来考察是否需要迎合司法实践对于被害人虚假陈述行为规制的需要而将“伪证罪”的主体扩大以涵盖“被害人”这一主体。
关键字: 伪证罪 被害人 虚假陈述
目 录 一、概述4 (一)各国立法4 (二)我国立法5 二、问题的提出5 三、伪证罪的主体与侵害法益5 四、“证人”与“被害人”概念关系的界定6 (一)“证人”与“被害人”的概念相并列6 (二)“被害人”在审判中地位的特殊性7 (三)关于“证人”概念覆盖“被害人”的反驳7 五、被害人虚假陈述的刑法规制8 (一)被害人虚假陈述——有罪变无罪9 (二)被害人虚假陈述——无罪变有罪9 (三)被害人虚假陈述——罪轻变罪重,罪重变罪轻10 六、 结束语10 参考文献10 致谢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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