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管辖是“诉讼的入口”或“诉讼的前奏”。对各方诉讼主体而言 ,法院管辖的确定 ,是民事诉讼程序运作的基本前提和必要条件 ,对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合法有效地行使以及法院审判权的落实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 ,有关管辖的条文规定达 22 条之多 ,在总则中篇幅最长 ,占整部法典条文的 8 %。相关司法解释在数量上也颇为可观 ,但由于这些规范的设定过多地关注了个案 ,使我国民事管辖制度缺少普适性的缺陷十分突出。管辖制度能否在不远的将来借助于修改民诉法的契机得以重构和优化 ,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本文将从三大常见的管辖类别入手进行概述,提出几点实践中会遇到的管辖问题,并对这几点问题进行解析和思考。
关键词: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合同履行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围
目 录
摘要I
一、常见的管辖类别及其概述
(一)级别管辖3
1.级别管辖概述与标准3
2级别管辖中对移送管辖的处理4
(二)地域管辖
1.地域管辖概述5
2地域管辖中的特殊地域管辖5
(三)协议管辖
1.协议管辖概述6
2协议管辖的设定条件6
二、实践中遇到的管辖相关问题
(一)关于确定合同履行地的问题
1.关于实践中接收货币一方的理解问题8
2.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是否包含其他标的中的货币给付请求问题8
(二)关于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范围问题
1.建设工程类设计合同在实践中的管辖问题8
(三)级别管辖标准的相对性和不确定性问题
1.确立级别管辖的标准过于模糊、伸缩性大9
2.法院诉讼费用体制下对其的影响9
3.关级别管辖异议的救济途径限制9
三、对以上三类问题的解析及思考11
(一)合同履行地相关问题
1.关于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关系问题11
2.关于争议标的的理解问题11
3.关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理解问题11
4.关于其他标的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理解问题12
5.关于合同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适用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的问题12
6.文中提及货币接收一方管辖的理解12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范围问题
1.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不动产专属管辖的一种理解12
2.建设工程合同项下所有四级案由为不动产专属管辖的另一种理解12
3.建设工程设计类合同在实践中的管辖理解12
(三)级别管辖标准的相对性和不确定性问题
1.结合司法改革中的审级制度、法院机构改革等问题的配套解决明确管辖13
参考文献14
致谢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