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我国法律体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组成。其效力位阶也是按上述次序由高到低排列。法律效力位阶越高,意味着制定程序越复杂,所要花费的时间精力也越多。这就导致出现了高位阶的法律法规因无法及时更新而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低位阶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先行实施、率先规范的现象。
在法院裁判时,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经过合法性审查才能作为裁判依据。而合法性审查通常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但创新领域的研究不是一蹴而就的,在没有上位法的前提下,若能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直接作为裁判依据,将有效地提高行政诉讼的效率,也能更好地规范市场次序。
本文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效力、适用现状等方面入手,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在目前行政诉讼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结合司法实践和法制要求,探讨重新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的必要性,研究并提出有效的对策。
关键词 行政规范性文件;创新领域;诉讼适用;裁判依据。
目 录
摘要 I
引言 1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现状 2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含义 2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的效力 2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 2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4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存在的问题4
1.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的法定依据问题4
2.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的效力适用问题4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4
1.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特征4
2.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在行政诉讼中的效力区别5
3.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5
三、解决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存在问题的对策研究 7
四、确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的必要性 8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作用 8
1.行政规范性文件对于我国立法目的作用8
2.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某些法律法规缺失领域的应然作用(信托行业的案例分析)8
(二)确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的意义 10
结束语 11
参考文献 12
致谢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