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到会员中心

文档题目:

论新《物权法》之物权行为理论

论新《物权法》之物权行为理论
上传会员: 00bym123
提交日期: 2023-04-06 08:42:35
文档分类: 汉语言文学
浏览次数: 3
下载次数: 0
下载地址: 点击标题下载 论新《物权法》之物权行为理论 (需要:20 积分)  如何获取积分?
下载提示: 不支持迅雷等下载工具,请右键另存为下载,或用浏览器下载。不退出登录1小时内重复下载不扣积分。
文档介绍: 以下为文档部分内容,全文可通过注册成本站会员下载获取。也可加管理员微信/QQ:17304545代下载。
文档字数: 4577
目录
论新《物权法》之物权行为理论1
一、物权行为之缘起1
二、物权行为理论之概述1
三、新《物权法》对物权行为理论之态度2
四、新物权法对物权行为理论部分摈弃评说2
五、新《物权法》完善之建议3
六、结束语3

论新《物权法》之物权行为理论
【摘要】:物权行为理论是德国最先抽象出来的理论,在德国解决实际生活中的较为复杂的问题起到难以忽略的作用,在完善民事法律体系上更是一大杰作。然而,从我国《物权法》以前的立法来看,我国同其他大多数国家一样,一直以来都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新《物权法》在这方面有了突破,对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进行了区分,使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而存在。如《物权法》第15条里的不动产的合同(债权合同)的生效与登记(物权行为)成立不再捆绑,区分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也就是说债权合同的成立生效取决于当事人的合意并且合法就行,与登记与否没关系,而登记只是作为物权变动结果的必备要件。另外,这一条的功效其实并不仅仅体现在《物权法》里,它也是对《担保法》41条的进行了更正,一改过去既不承认物权行为又在法律中实质性承认的悖论。采用了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其可以认定为对《担保法》41条废止的宣告。另外,在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相关条款中也对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做了区分。这一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立法突破,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在解决随之而来的以前没有遇到的新的复杂问题方面,指导司法实践需要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本文试从物权行为理论的三大原则谈起,结合我国新《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做了一些探讨。
【关键词】:物权行为  无因性   债权形式主义    原因行为/结果行为

(本文由word文档网(www.wordocx.com)会员上传,如需要全文请注册成本站会员下载)

热门文档下载

相关文档下载

上一篇论新世纪的工笔人物画 下一篇论打工子弟学校的语文教学

相关栏目

最新文档下载

推荐文档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