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我国商标法确立了商标自愿注册为商标法的基本原则,商标使用人可自主自愿决定是否进行商标注册,但是只有注册商标具备排他的专用权,该规定存在天然不足,即忽视了商标在先使用人对于尚未注册商标的合理权益需求。为弥补这种制度缺陷,商标法逐步建立起了商标先用权制度,涉及到的主要条款是《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五十九条,前者是排除他人恶意抢注,后者是保护继续使用的权利。二者都强调了“有一定影响”,但是对于其具体涵义、认定标准和适用规范,商标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没有给出系统化明确解释,而本文将结合司法实践和国外经验,构建一个量化标准,为促进司法实践的公平正义略尽绵薄之力。
关 键 词:“有一定影响”;商标先用权 ;认定标准 ;适用规范
论文类型:应用研究
目录
摘 要 2
绪论 3
1 商标法中关于“有一定影响”的立法概述 5
2“有一定影响”的立法价值和意义 7
2.1弥补注册制缺陷 7
2.2保护商业信誉 8
2.3维护市场秩序 8
3“有一定影响”未注册商标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9
3.1认定“有一定影响”商标存在的问题 9
3.1.1法律适用不统一 9
3.1.2认定因素不统一 10
3.1.3是否需要认定“有一定影响”意见不统一 11
3.2上述问题原因分析 11
3.2.1缺乏具体的法律规范 11
3.2.2具体认定标准不明 12
4在具体案件中“有一定影响”的认定标准和考量因素 12
4.1“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与驰名商标的对比分析 13
4.2认定“有一定影响”商标的前提 13
4.3认定“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时间因素 13
4.4认定“有一定影响”商标的地区因素 14
4.5认定“有一定影响”商标的销售和宣传因素 15
4.6总结认定“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标准 16
5《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有一定影响”认定上的衔接 17
6结语 20
参考文献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