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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题目: |
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环境保护立法问题研究——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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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会员: |
Qianduoduo1820 |
提交日期: |
2022-11-26 22:08:45 |
文档分类: |
行政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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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保护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新时期执政党的重大战略决策。以人为本是生态环境建设中的根本出发点,如果一味的追求经济的发展而忽视了环境的保护会使得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不合理,会使得人类的生存发展受到威胁,在立法时需要遵循可持续发展观。我国环境基本法《环境保护法》于1989年修改的环保法因为主导修法的思想是“环境立法不能太严”“不能给经济发展增加负担”从而导致了20世纪末叶至21世纪初叶国家环境立法普遍存在原则性、宣示性、号召性条文多,而义务性、具体性、责任性条文少的现象。期间中国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日益加重,人们都对其法认为没有起到惩罚效果。后来的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版)可以说是中国环境立法史上的第二座里程碑。因为这部法律重新规定了与环境规划、标准、监测的相关的各项内容,提出了生态补偿以及排污许可等方面的新规定。对我国环境法律制度做出了更新更严更高的要求,指导思想与立法本身密切相关,不仅是立法依据和遵循的原则、精神,还是理解和执行法律的指导方向。 关键字:环境保护;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日
目录 引言 1 一、 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环境保护立法现状 1 (一) 黔东南州环境保护立法概况 1 (二) 黔东南州环境保护立法成效 2 1. 《黔东南州森林防火条例》单行条例 2 2.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里禾水库水资源保护条例》 2 3. 《施秉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 3 二、 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环境保护立法存在的问题 3 (一) 环境保护立法认知不足 3 (二) 环境保护立法力量不足 4 三、 完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环境保护立法工作 4 (一) 加强民族自治地方环境保护立法认知 4 (二) 提高民族自治地方环境保护立法质量 5 四、 结论 6 参考文献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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