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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题目: |
论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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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ngcheng |
提交日期: |
2014-06-05 14:26: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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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
1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概念及特点
国外刑事诉讼法学中有明确、清晰的定义。依照《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简易程序仅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凡指不经检察官起诉、 程序所要求的其他程序,法官直接以迅速、简单的方式处理争议、,解决案件,作出裁判的任何诉讼程序论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
我国刑事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所适用的经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第一审程序。[1]也有人认为刑事简易程序是指在第一审程序中,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经检察院建议、人民法院同意或者人民法院决定、检察院同意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分并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公诉案件,由基层法院独任审判,程序上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诉讼程序。[2]前各地法院所应当同时注重提高效率与保障人权两个方面试行的普通程序简易审[3]不包括在严格意义上的简易程序中,本文也将涉及这一方面的问题。论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
1.1 与普通程序相比较,简易程序有以下特点
1、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均不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只是为了审理事实清楚的案件,而第二审、审判监督案件均往往有大的争议且为审查原判决的不正确性不宜采用简易论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
2、简易程序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中级人民法院也有一审案件,但均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论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
4、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受刑事诉讼法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等程序规定的限制,大大简化了审理程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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