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近年来,会计信息质量低劣,已经给经济和社会造成巨大损失,也危及到会计学界的权威!如何治理和改善这种现状,已引起国家管理层的高度重视,也成为业内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
本文首先分析了以政府为主导的会计信息质量监督体系的法律地位,认为国务院所属的财政部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会计信息质量监督的主体地位是法律赋予的。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一个以政府为主导的由单位内部、社会和政府组成的三位一体的会计信息质量监督体系。实践证明,这个体系是行之有效的。
本文认为,现阶段仍需继续改进和完善以政府为主导的会计信息质量监督体系;并就如何改进、完善各监督主体之间的运作机制,处理好监督过度与监督不足的矛盾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会计信息质量 政府 监督
目 录
一、以政府为主导的会计信息质量监督体系的法律地位………………………3
(一)财政部门……………………………………………………………………3
(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3
二、以政府为主导的会计信息质量监督的对象…………………………………4
(一)对社会公众利益有重要影响的单位………………………………………4
(二)国有大中型企业……………………………………………………………4
三、以政府为主导的会计信息质量监督的范围及约束…………………………5
(一)以政府为主导的会计信息质量监督的范围………………………………5
(二)以政府为主导的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与约束……………………………5
四、以政府为主导的会计信息质量监督体系的运作机制………………………6
(一)如何建立政府为主导的会计质量监督体系………………………………6
(二) 完善政府为主导的会计信息质量监督体系的运作机制………………6
1.完善监督主体自身运行机制…………………………………………6
2.优化监督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7
3.强化执法约束机制……………………………………………………7
4.量化监督考核评价机制………………………………………………7
参考文献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