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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受贿罪的比较研究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受贿罪的比较研究
上传会员: panmeizi
提交日期: 2013-09-09 14:00:37
文档分类: 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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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受贿罪的比较研究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受贿罪案例
马向东,男,1953年5月31日出生,辽宁省沈阳市人,回族,研究生文化,原系沈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住沈阳市和平区南四马路甲巷90号3单元402室。1999年10月10日被逮捕。      检察机关侦查查明:1997年7月,被告人马向东利用担任沈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伙同宁先杰(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帮助华阳物业(沈阳)集团有限公司减免电贴费、联建费等,后共同向该公司总经理高万峰索取美元50万元,用于在澳门等地赌博。1986年2月至1999年6月,马向东利用职务之便或者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单独或者伙同其妻章亚非(另案处理)收受孙中学、迟若岩、沈阳市百佳集团等74人或单位的财物共计人民币348.87万元、美元23.07万元、港币11万元、内部职工股10万股(股价人民币10万元)、貂皮大衣一件(价值人民币1.5万元)及金佛、电脑等物品。马向东为请托人在工作调动、职务提拔、工程招标、减免费用等方面谋取利益。     综上,马向东受贿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976.7万元。     1999年1月,被告人马向东与宁先杰、李经芳(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在香港代表沈阳市政府向港商发放奖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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