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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题目: |
解读UCP600及应对之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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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会员: |
aesxtepe |
提交日期: |
2013-07-31 14:30:16 |
文档分类: |
金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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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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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10270 摘 要 2007年7月1日,各国银行将开始采用国际商会制定的信用证新规则—UCP6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自1933年诞生起至今已经过了7次修订。新的UCP600与UCP500有许多不同,本文首先介绍了信用证和UCP的相关背景知识。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已经变的越来越重要,UCP(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即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是由国际商会ICC(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制定的国际贸易业界自律性惯例。 UCP600相比UCP500改动和增加的条款。从结构和内容上分析:在结构上,这次修订有大幅改动,将原来UCP500的49条条款删简为现在的39条;在内容上,增加了新名词并进行了定义。在国际贸易中,作为参与贸易的各方当事人,随着新惯例的实施,将会产生巨大的影响。下文分别从进出口商和银行角度阐述对其的影响。对进出口商而言,删除“可撤销”内容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仍然对双方都十分有利,它能够迅速安全地清偿债权债务,保证贸易双方的利益都能照顾;有关运输单据、信用证修改、和不可抗力范畴的条款的改变,对单据制作的细化,对可转让信用证的修改,放宽对申请人和受益人地址的要求等等细微的变化,需要进出口双方更加谨慎;对银行而言,首先是银行审单时限的改变,这使得银行在以后的操作中需要更加规范。其次,增加了通知行的义务以及有所下降得审单标准,便于银行灵活应对。 修订过后的惯例仍不能尽善尽美,还有问题有待解决。例如:未对信用证“非单据条件”给予明确定义,这将可能造成开证指示不精确,影响受益人的业务操作、提交的单据及其内容,也影响到开证申请人的开证工作。最后,我进行了总结并给出建议:我国的进出口商,应当加强对UCP600的学习,不仅要做到熟悉其各项条文的规定,还必须了解其适用条件,并且在订立合同条款时力争做到具体明确,以防止贸易纠纷的产生,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利益;同时,银行做为主要当事方,应该模范执行新惯例。 关键词:UCP600、对策、UCP500
目 录 1 前言 3 1.1问题的提出与现实意义 3 2 信用证和UCP的相关背景 3 2.1信用证的知识 3 2.2 UCP的背景 3 3 UCP600条款的改动 4 3.1 UCP600条款结构上的改动 4 3.1.1条款数量的删减 4 3.1.2相关条款的合并 4 3.2 UCP600条款内容上的改动 5 4 改动的条款对进出口商和银行的影响 5 4.1改动的条款使进出口商更加谨慎 6 4.2银行的业务操作更加规范 7 5 具体案例分析 9 6 UCP600在修订中和修订后仍存在的问题 10 7 结论与建议 11 致谢 13 参考文献 14 英文摘要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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