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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档题目: |
关于《保险法》进一步修改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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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传会员: |
panmeimei |
| 提交日期: |
2023-10-26 09:50:29 |
| 文档分类: |
金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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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档字数: |
9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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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保险法》第一次修改的主要内容。 二、第一次修改后《保险法》存在的问题 三、《保险法》进一步修改的探讨 (一)保险合同方面需进一步完善 (二)保险资金运用领域需进一步拓宽 (三)拓展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 (四)完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内 容 摘 要
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一部集保险合同法与保险业法于一体的行业大法,该法共有8章152条。对于我国规范保险活动,调控保险市场的竞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国民经济不断发展,保险业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结构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保险业务规模不断扩大,特别是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保险业的对外开放和市场化进程有所加快,这些深刻变化使得1995年保险法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日益显露,对其进行修改完善成为我国保险业改革和发展的必然要求。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称《保险法》)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除其第2章第2节以外,涉及所有的其他章节,修改和补充的条文有38个。但本次修改并不全面,主要集中修改了监管保险业的制度。被称为“过渡时期法律”,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如下:第一,在保险合同的层面上,本次修改的内容不多,没有能够完善我国保险法存在的明显法律漏洞。第二,在保险法的规范层面上,本次修改虽然较大,但仍有以下三点值得注意。(1)关于保险业的分业经营。本次修改对之仅仅做出有限的调整,似乎还有进一步调整的空间,直至取消保险业分业经营制度。(2)关于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本次修改仍然过分强调了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安全性,严格限制保险资金运用的方式,虽允许保险公司可以投资设立经营保险业务的企业,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保险公司的资金获取收益的多元化方式问题。(3)关于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实行法定主义,本次修改允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资独资保险公司的设立,但没有对保险法所规定之保险公司的组织做出必要的调整。综上所述, 《保险法》再一次修改势在必行。 《保险法》的进一步修改应该着重以下四个方面: (一)保险合同方面需进一步完善 (二)保险资金运用领域需进一步拓宽 (三)拓展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 (四)完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关键词:保险法 保险合同 保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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