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理论比较(一)分业经营
(二)混业经营
(三)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之利弊比较 1.分业经营具有稳定优势。2.混业经营具有效率优势,
二、中国金融业历史及经营现状(一)历史现状
(二)我国目前的分业经营也存在着弊端。总结起来有以下几个表现:
三、结合我国现阶段情况,银行业应立足在现有分业经营的基础上,采取措施,循序渐进,向混业经营迈进。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转变,是各种金融要素的重新组合,金融资源优化配置的过程,涉及到经济生活的各个层面。
要加强金融立法工作,形成健全的法律框架体系。
加强金融体系的监管工作。1实施有效的功能性监管。 2引入风险预警机制。
(三)选择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作为未来混业模式。推进金融机构我国的民营化改革。金融控股公司的优势1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模式将使银行利润的来源多样化,有利于提高我国的赢利能力并增强应对外资银行的能力。
2金融控股公司有利于维护金融市场竞争环境的公平性。
3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模式能够有效控制其内部风险的传播。
四、结束语。
内 容 摘 要
内容提要:在开放式经济中,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关系,不是孰优孰劣的比较,而是分业经营必然为混业经营所替代的问题。金融立法方向直接引导着金融改革。1999年11月,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通过,标志着美国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所确定的美国金融业分业经营体制的正式结束。在我国金融立法中,曾借鉴美国的立法经验,同时也出于当时金融市场的需求,作出近似《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规定,1995年我国颁布《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这三部法律基本确定了我国金融体制分业经营的基本格局。1998年底,我国颁布了《证券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当前,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浪潮,特别是我国已加入WTO的情况下,面对美国以及世界多国银行业从分业到混业的法律变革,我们是否要作出相应回应?要想提高银行国际竞争力,似乎应推行混业经营体制;而要确保国内金融稳定,也许需要继续保持分业经营,这就是我国目前面临的“两难境地”。本文中,笔者从“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理论比较”、“中国金融业的历史及经营现状”、“中国金融法确定混业经营原则的必然选择”几个方面进行分析论述,得出了“变分业经营原则为混业经营原则已经成为我国金融法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必然结果”的结论。